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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会计伦理何去何从------我国会计职业道德现(3)

2014-07-12 01:05
导读:(二)加强法规的可操作性 新《会计法》规范了会计行为,对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某些方面操作性差。如规定了承担责任的主体为

  (二)加强法规的可操作性

  新《会计法》规范了会计行为,对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某些方面操作性差。如规定了承担责任的主体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有明确哪些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律责任”一章提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重大损失”等词都没有量化,也无具体的解释,给执法带来了困难;对会计人员的激励机制也缺乏操作性,“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对于会计人员来说并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

  (三)加大会计造假的处罚力度

  处罚力度不大,不会对造假者带来威慑的作用。有些情况下违反会计法规,常常就只是批评,下不为例了之,或者是罚款了之,惩罚力度不大,对他们自身没有影响,还是一如既往地制造虚假会计信息。《会计法》规定,对违反《会计法》有关规定,对个人处以3000至5万元的罚款。对企业的处罚最多是l0万元,这10万元对预期收入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元的造假者来说是微不足道的,这样无法起到威慑作用应该根据效益原则,对会计造假行为的处罚应数倍于其捩得的经济利益和所造成的损失,应引入民事赔偿机制和相应的民事诉讼机制,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法律对会计造假行为的震慑作用。

  (四)完善内部监督体系

  首先要建立和健全内部监控制度,把住会计信息失真的第一关。会计内部监督必须改变会计负责人担任内部负责人的做法,会计内部监督要强调单位负责人对法律负责,会计人员对单位负责人负责,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其次要完善监督体系。保证注册会计师能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和谨慎原则。不但要提高审计的独立性,对任何单位或个人无论以何种方式干预注册会计师进行独立审计的行为,都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而且,应规范会计事务所的审计费用,制定合理的价格,并把审计费用写在出具的审计报告里,接受监督,这样能减少事务所压价拉客而出具虚假报表的可能。

  (五)加强企业建设

企业伦理包含了企业全部生活中的所有现象,体现在其所蕴涵和活跃着的道德意识、道德准则与道德活动总和。会计伦理从属于企业伦理,要求所有员工都有责任保证公司会计和内部控制程序在任何时候都得到严格遵守,只要他们发现这些程序的缺点,都应该向有关部门提出以不断改进企业的会计行为,建立会计伦理准则形成企业会计行为由外部法规约束和内部道德引导的双重制约,使会计人员的行为合理化。会计人员是会计伦理系统的核心,他们是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的执行者。会计人员遵守了会计伦理道德,作为一名雇员又会自觉遵守企业的伦理规范,形成良性循环,会计伦理道德以其规范力量,有助于企业确立整体价值观和发扬企业精神,有助于群体行为合理化,有助于企业的形成。

  (六)建立和完善其他相关制度

  首先,要建立一个促使领导者从内心不愿造假的机制。要激发领导追求长远利益,而不是看重眼前利益。领导任职期限较短容易使他们只关心自己在任的业绩,不注重可持续发展,放弃了长远利益,为应付上级主管部门的考核,隐瞒企业的真实业绩,将道德观念抛开,采取种种手段进行会计造假。想从根本上治理会计失真,需要建立一个让领导愿意讲诚信、关注长远利益的内在机理机制,在足够长的任期内,使其具有追求长期利益的动力和压力,减少追求短期利益的会计造假行为,诚实守信会重新回到会计领域。其次,完善委托代理关系。在企业的代理关系中,向委托人报告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的是直接受雇于代理人的会计人员,而委托人、代理人以及会计人员之间有着不同的利益倾向。当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时,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就有可能通过命令、暗示的方式,要求会计人员提供不真实的会计信息,基于现行的会计人员体制,使会计人员陷入困境。应该通过完善相关制度,使代理关系中的委托人、代理人的利益冲突降至最低,为会计人员营造一个良好的从业。最后,对单位负责人实行会计必备知识资格认定制度。《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承担单位的会计责任,但单位负责人不懂会计的情况依然存在,为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转变一些单位负责人的错误观念,应该对单位负责人的会计知识(包括会计职业道德)做出最低的要求,在有关规范中实行资格认定制度,要求单位负责人虽然无需掌握具体的会计处理技术,但基本的会计原理应成为单位负责人必备的知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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