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纳税调整项目的差异区分及会计处理原则
2014-08-31 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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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纳税调整项目按会计处理原则不同,可以分为永久性差异
摘要:纳税调整项目按会计处理原则不同,可以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两种,两差异在纳税调整与会计处理上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相同之处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均需要进行调整,不同之处是永久性差异只需在所得税申报表中作相应调整,会计上不专门核算;而暂时性差异除了在所得税申报表中进行调整外,会计上还要进行专门核算。本文围绕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以供会计考生及会计人员更好地把握两种差异在纳税调整与会计核算中的异同点。
关键词:永久性差异;暂时性差异;纳税调整;会计核算
一、 永久性差异及其会计处理原则
(一)产生原因
“差异”是指会计与税法对某些收入、费用由于计入“利润总额”与“纳税所得”的
“口径”与“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由于双方“计算口径”不同而产生的差异为永久性差异。由此可见,永久性差异是指由于会计确认利润总额与税法确认纳税所得的计算口径不同而产生的一种差异,由于此差异永久性地存在于会计与税法之间,它既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自动消失,也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自动转回,所以把此差异称为永久性差异。
(二)特点
“计算时期相同,计算口径不同”。
这一特点是指会计上与税务上计算利润总额与计算纳税所得的时期是一致的,但在计算利润总额与计算纳税所得时的口径却是不相同的。如会计上计算2008年的利润总额,税务上确认2008年的纳税所得时,对于2008年企业发生的一项与税收有关的滞纳金和罚款是否应计入利润总额与纳税所得存在分歧。会计上计算利润总额时将其进行扣除,而税法明确规定计算纳税所得时不允许扣除,此时就产生了一项会计已扣,而税法不允许扣的永久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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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型
1.永久性差异的减项(又叫利润总额的备抵调整项目)
会计上已将其作为收入,收益计入利润总额,而税法规定不计入纳税所得的,企业在计算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其作为利润总额的备抵调整项目,从本年实现的利润总额中予以扣除。常见的永久性差异减项主要有以下几项:
(1)国库券利息收入。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成本法下的股利收入。成本法下的股利收入是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额,所以投资企业取得该项收益时,不再计算交纳所得税。
(3)技术转让收入。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可加计扣除的成本费用。
①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②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永久性差异的加项(又叫利润总额的附加调整项目)
凡是会计上不作为收入、收益处理,而税法规定应交所得税的,或会计上已将其作为税前费用、损失扣除,而税法规定不能在税前列支的,或虽然可以按标准、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但对于超标、超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都应作为利润总额的附加调整项目予以考虑。
(1)标准差异
按标准、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对于超标准、超规定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必须予以加回。
①利息支出(要点有三):
第一,利息支出是指企业已经在当期予以费用化的利息。
第二,向银行借款利息支出以及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税前扣除。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第三,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按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如实扣除,超过部分应作为永久性差异予以加回。
②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超过部分应作为永久性差异予以加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