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我国基金公司手续费会计核算问题(2)
2014-10-13 01:15
导读:采用这种方法在实务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是代销机构难以提供正规发票,使得基金公司费用确认出现随意性,难以进行监督,造成偷税漏税。 (2)总额法。
采用这种方法在实务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是代销机构难以提供正规发票,使得基金公司费用确认出现随意性,难以进行监督,造成偷税漏税。
(2)总额法。即基金公司将收取的手续费总额确认为收入,将支付给代销机构的部分作为费用核算。
基金公司手续费收入 = 客户的手续费收入总额
这种方法的理论依据是《财务报告条例》。《财务报告条例》规定:财务报表项目应当以总额列报,资产和负债、收入和费用不能相互抵消。
这种方法的现实依据是基金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作为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收取的费用,应该全额记入管理人的收入。代销机构是代理人角色,其分成部分是管理人的成本。在税收上由于营业税是流转税,无论基金公司还是代销机构均应缴纳营业税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2. 收费模式
开放式基金的收费模式,主要有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前端收费模式是指在认(申)购基金份额时就支付认(申)购费用的付费模式。后端收费模式是指在认(申)购基金份额时暂不收费,在赎回基金时才支付认(申)购费用的收费模式,认(申)购费率随持有基金年限的增加而降低,直至为零。基金后端收费时,在申购协议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年限内各年份赎回的申购费率,一般申购费率随持有年份增加而递减直至为零。
后端申购费的计算基数为本次要赎回的基金份额在当初购买时所需的申购金额,后端申购费用的具体计算公式为:后端申购费用 = 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如果投资者持有期满以后赎回,那么投资者将不在支付后端认购费,基金管理公司先行垫付的发行费用将全部由基金管理公司全部负担。
前端收费模式是先收费后管理,后端收费模式是先管理后收费。后端收费下,投资者可先观察投资成果再付费,且费率随着基金持有期的增加而逐渐降低,更易于被投资者接受,可以起到鼓励投资者长期持有基金的作用,也有利于促进基金的销售。对于投资者而言,前端和后端收费模式的交易费用收取方式,投资者购买基金的本身并无不同,因而选择不同收费模式购买的基金所享有的权益是相同的。一般而言,发行时的代销协议中会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应向委托代理销售渠道支付相应的费用,销售费用的结算根据基金管理公司单独设立的注册登记中心(以下简称“TA”)清算,支付的具体金额则按照基金管理公司和各个销售渠道签订的销售协议来支付。例如在基金认购期间,支付给代销机构的费用,按照通过该销售渠道购买基金的投资者所支付的认购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代销机构。但是,投资者采用后端收费模式时,基金管理公司在认(申)购基金时没有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用,而代销协议所规定发行费用只能由基金管理公司先行垫付。所以,不同收费模式下会计处理不同。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3. 不同收费模式下的会计处理
(1)前端收费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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