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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上世纪90年代,山东某上市公司因股价操纵一案而震惊全国,当时该公司的股价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不断上涨,起因是该上市公司对属其所有的土地和建筑物等不动产进行了重估,并按评估值进行了调账,相应调增了资本公积,然后再将该部分资本公积按1:1的比例转增股本,即每10股送10股,虽然当时该公司受到了证监会的处罚,但现在从会计处理的角度来看,可能也反映了中国早期的企业对引入公允价值的强烈愿望。
近年来,中国经济始终保持着强劲的增速,不动产和基础材料的市场价格不断上涨,甚至翻了几番,无形资产的价值也日益体现,包括商誉、专利、人力资源等。对于一些历史悠久的老企业,严格来说,其会计报表在现行准则框架体系下基本无法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回避公允价值的使用导致企业在会计处理上前后不一致,在相关性、可靠性及可比性上无法找到较好的平衡点,同时也使我国的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始终存在较大的差异。如:
一、不动产和固定资产
我国采用的是历史成本;国际会计准则(IAS)在固定资产的计量时除按其账面价值来计量外,还允许按公允价值进行重新估价,即固定资产的价值按固定资产重估日的公允价值减随后按重估价值计算的累计折旧余额来表述。
二、无形资产
在所有者作为资本投入的无形资产计量上,我国是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计量;IAS规定按公允价值计量。
三、租赁
在承租人对融资租入资产和相关租赁负债计量规定上,我国会计准则规定按承租人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IAS则是按租赁开始日租入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中较低者等额确认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对于售后租回交易,如果认定为一项经营租赁,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应将售价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予以递延,并在租赁期内按照租赁支付的比例进行分摊;IAS规定如果售价低于公允价值,应立即确认利润或损失,但当损失能由低于市场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时,则应将其递延,并按租赁付款比例分摊于预计的资产使用期限内。若高于公允价值,高出部分应予以递延并在预计的使用期限内摊销。
四、非货币性交易
我国是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确认利得或损失;IAS规定所有的资产变换交易均应以公允价值计量,除非该项交易不具有商业性质,或者收到资产和所放弃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地计量。此时,以所放弃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收到资产的成本。如果主体能可靠地确定收到资产或放弃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按所放弃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收到资产的成本,除非取得资产的成本更加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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