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新会计准则中生产持有材料期末价值计量(2)
2014-11-30 01:44
导读:(三)存在可变现净值为负数的材料 假设生产W1产品,由于W1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A4在资产负债日可变现净值应等于W1的估计售价-将A4加工成W1产品尚需要
(三)存在可变现净值为负数的材料
假设生产W1产品,由于W1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A4在资产负债日可变现净值应等于W1的估计售价-将A4加工成W1产品尚需要成本-销售费用税金=390-380-19.5=-9.5元,以此为基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显然不符合逻辑。当然,低于0的可变现净值只有对于成本结构中比例较小的非主要材料才有可能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一般会根据新会计准则《存货》的第十八条第三款,选择和其他材料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二、对生产持有材料存货期末价值计量的建议
对于生产持有材料存货,按照其生产的成品确定可变现净值的方法并不能完全符合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而且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不符合谨慎性原则,且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准则的可操作性。在会计准则国际准则趋同的背景下,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第29条:用于生产存货的材料和其他物料,不能减记到其成本以下,如果用其生产的制成品预计可按成本或更高的价格出售的话。然而,当材料价格的下跌可以表明制成品的成本将超过可变现净值时,那么该材料就应减记到可变现净值,在这种情况下,材料的重置成本可能是其可变现净值最可行的计量基础。也就是说,对于生产持有的材料,依然按照可变现净值作为其后续计量的基础,但可变现净值直接根据材料自身的重置成本计量,而不是依赖于用其生产的产成品,这一方面压缩了根据不同产品计算可变现净值从而调节利润空间,一方面大大提高了准则的可操作性。
从表1可以看出,按照新会计准则,在W1产品售价由450元降至390元的情况下,所有的材料,无论价格是否下降,下降多少,都会提取29.5元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金额为118元,基本上相当于全部材料降价金额60元的一倍。如果根据W2产品计算,A1材料和A4又不需要计提任何跌价准备,而根据重置成本,只有价格发生下降的A1材料、A3、A4需要分别按其价格下降的金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以何种产品作为计算依据无关。显然,后者更加客观,便于操作,也更符合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当销售产品不如销售材料时,企业肯定选择后者。生产和市场需求的不同,材料的用途和目的随着
企业管理者持有意图的改变而变化,生产持有材料和待售材料的具体划分在现实中没有多大意义,以重置成本作为生产持有材料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使得生产持有材料和待售材料具有相同的计量基础,可以避免企业简单地通过改变材料用途从而调节利润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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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财政部会计司.人民出版社,2007.4.
[2] 《会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5.
[3] 《国际会计准则2002》.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