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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年3 月1 日我国开始实施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以正式立法形式首次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治理机制等作出了规定, 其中不乏对风险投资企业税收的要求。第三十五条就规定: “创投企业应当依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依法申报纳税。对非法人制创投企业, 可以由投资各方依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可以由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 依照税法规定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06 年3 月1 日起实施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该《办法》为创投公司这种“特殊性质”的企业奠定了基础的公司规范。
遵照国务院领导“要抓紧制定配套政策”的批示要求,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科技部的参与下,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经过一年多的研究论证和反复修改, 终于在2007 年2 月15 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税收政策通知》作为《创投企业管理办法》的重要配套政策之一, 必将对我国创业投资业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这项重要激励政策的出台, 标志着创业风险投资在我国已经迎来了一个有利的发展时期, 创投行业正迎来一个蓬勃发展的春天。
以上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加上我国《公司法》、《税法》、《合伙企业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初步构成我国风险投资中税收政策的法律规范体系。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国已运行多年, 它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和法律调节手段, 对加速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对照国外发达工业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先进而完备的有关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制度,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与漏洞, 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应有的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
三、国外有益做法借鉴
运用税收政策激励创业投资是发展创业型经济的必然要求。随着规模经济日益让位于系统经济, 创业型企业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突现, 以至于管理学泰斗德鲁克在1984 年就指出: 现代经济正在从大型公司主宰的经济向创业型经济转变。
创业投资作为“支持创业的投资制度创新”, 通过培育和扶持创业型企业, 对于促进创业型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 创业型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扩大社会就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等社会效益, 并不能内化为创业投资的经济效益。由于创业投资具有高风险性和规模不经济性, 在其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后还往往处于权利义务不对称的弱势地位, 因此仅仅依靠市场机制来将社会资本转化为创业投资资本往往要面临市场失灵问题。针对创业投资所具有的正外部性和市场失灵问题, 不少国家都出台了一系列专门针对创业投资的扶持政策。在种类繁多的政府扶持政策中, 税收激励政策已经被证明为效率最高而且不会导致创业投资基金治理机制扭曲的扶持政策之一。
(一) 美国
在创业投资业最为发达的美国, 虽然在有识之士的推动下早在1946 年就设立了第一家创业投资公司, 但是其后13 年里无人模仿设立第二家创业投资公司。
1958 年, 联邦政府推出“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 通过提供低息优惠贷款, 支持民间设立“小企业投资公司”后, 专门投资小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才得以发展起来,并促进了整个创业投资行业迅速起步。但是, 由于美国在1969 年将资本利得税率从25 %提高到49 % , 结果严重阻碍了美国创业投资业的发展。直到1978 年将资本利得税率降低至28 % , 1981 年进一步降低至20 % , 创业投资才又得以迅速复苏。到1986 年美国创业资本额达241 亿美元, 是税制改革前的10 倍。特别是为了鼓励不发达地区创业投资业的发展, 联邦政府还于2000 年推出《新市场税收抵免方案》, 对投资低收入地区的“社区发展基金”满7 年的, 可从联邦所得税中获得相当于投资额39 %的税收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