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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根椐产权制度的效率标准判断,目前的会计准则供给中的产权制度效率较低。“所谓产权制度的效率就是制度成本与制度效益的比较。”(黄少安,1995)由会计准则所生成的会计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因此其效用是既定的。这样,效率的评价便集中在成本方面的分析。下面我们分析一下现行供给模式下的成本。第一,现行会计准则供给模式下,产权界定不清晰,从而增加了交易成本。CASC仅具有咨询权,而财政部会计司则包揽了其他所有权力。“咨询权”本身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它使得CASC几乎可以在会计准则供给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参与,但又都不具备完全意义上的充分权力,即CASC是在一定程度上与会计司分享产权。两个产权主体之间的交易可能会因为边界不清而纠缠,使交易成本提高。第二,产权主体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导致交易成本增加。一方面,会计司隶属于财政部,代表政府,而“政府”代表全民利益。无疑,会计司为“全民服务”。那么,“全民”如何激励和约束“会计司”的行为呢?这与改革前的国企存在同样的弊病。另一方面,具有一定产权的CASC除了具有与会计司同样的弊病外,还有一种缺陷:其“咨询权”本身界定模糊,行使与否,无法监督和约束,行使的好与坏缺乏有效的判断依据,也就不能给予有效激励。而“产权的重要功能就是激励功能,界定了产权的边界和主体,主体就有努力的动力,就会有稳定地获得与努力程度相一致或相对称的预期收益。这样产权主体才会为产权的权能行为承担责任,并且努力提高财产利用的效率。”由上文所述,目前会计准则供给过程中的产权制度效率低下可略见一斑。而要提高效率,就要赋予不同的产权主体以不同的产权并充分界定。第三,目前的产权制度下,存在大量的外部性成本,即不被当事人考虑在其决策和计算之中的成本。首先,广大利益相关者将会计准则的供给视为一种完全的政府行为,对于提反馈意见持“理性的冷漠”态度(因为在广大利益相关者看来,提了意见也不会被采纳,不如干脆不提意见,即保持“理性的冷漠”态度),使得征求意见实际效果不大,徒耗交易成本。其次,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程序冗繁,报领导批准、审定等“上送下传”过程而增加交易的成本。最后,“政府为主导”供给会计准则的产权制度下,各供给主体均代表政府行为,各项成本开支由政府承担,易造成行为主体开销的“大手大脚”———因为不是掏自己的腰包,甚至可能把自己的额外开销记在政府名下,这也是原产权制度的外部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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