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托会计特点的研究(2)
2015-04-27 01:44
导读:四、信托会计具有独立性原则 这是由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所产生的原则。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也独立于受益人的
四、信托会计具有独立性原则
这是由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所产生的原则。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也独立于受益人的其他财产。所以,信托财产的核算也要独立于委托人对自己的其他财产的核算,独立于受托人对固有财产的核算,也独立于受益人对自己其他财产的核算。信托财产本身在管理经营中产生的债权债务不能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其他债权债务相抵消。
五、信托收入的来源
《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归入信托财产,受托人除依照《信托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所以,信托收入来源于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一切由于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收入,都应当作为信托收入来核算。
六、信托费用
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信托费用,是指受托人为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而发生的费用。比如,信托固定资产折旧、信托文件印刷费、信托产品宣传推介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托报酬等等。
七、信托税金
信托税金是指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发生的流转税和所得税。由于税法立法的滞后,这些税收还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比如、纳税人是谁、纳税方法如何、适用的税率和税目等等。有些人认为,信托财产最后由受益人接受,所以,受益人是纳税人。还有的人认为,既然国家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就不用纳税。 信托业务是否需要纳税,关键看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是否涉及需要纳税的财产和行为。如果信托财产是需要纳税的财产,或信托业务是需要纳税的行为,就应当依法纳税。但税收属于实践性很强的行为,没有具体的规定就无法操作,从而就不应当纳税。所以,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纳税人、纳税方法、税目和税率的财产和行为,应当是可以不纳税的。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虽然现在税法不明确,但是如果从税收理论上可以认定应当纳税,税法的规定只是时间问题。所以现在可以进行理论探讨。
从理论上讲,如果信托财产和信托业务需要纳税,在信托期限内受托人应当是纳税人。因为信托财产名义上属于信托投资公司。但信托财产是独立核算的,所以,纳税人不是受托人固有财产会计主体,而是信托财产会计主体。
至于税收的列支办法,应当与其他企业一样,根据应纳税的行为和财产,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来确定。
八、信托报酬的承担可以由信托文件约定
信托报酬,即受托人报酬,是指受托人因承担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而应当收取的报酬。信托报酬与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有所不同,后者是围绕信托财产而在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发生费用。
信托报酬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经济利益的支付,因为,它产生于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人。或者说,受托人在信托中是为委托人服务的,委托人应当支付报酬。
但是,设立信托时的信托财产是委托人交付的,所以,委托人可以决定交付的信托财产中是否包括信托报酬。但是,信托报酬的支付涉及到委托人和受托人两方面,所以,信托报酬支付的主体需要在信托文件中约定。
《信托法》规定,受托人有权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设立信托的书面文件可以载明受托人报酬的事项,信托终止时,如果信托报酬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受托人可以留置信托财产或者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事项,信托投资公司依据约定以手续费或佣金的方式收取报酬。
既然信托报酬可以通过信托文件来约定,并且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要求必须由信托财产承担,那么,信托报酬的承担主体就有可能不是受托人的信托会计主体,或者说,信托报酬可以不由信托财产承担,而是由委托人或者受益人承担。而且,即便信托文件没有将受益人作为信托报酬支付人,在信托终止而信托报酬没有支付的情形下,受益人也要支付信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