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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会计国际协调的思考(2)

2015-05-15 01:30
导读:二、我国会计国际协调中的障碍 从去年下半年开始,我们对新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进行了全面梳理和研究,试图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尽早完成中国会计准

二、我国会计国际协调中的障碍
从去年下半年开始,我们对新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进行了全面梳理和研究,试图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尽早完成中国会计准则体系的建设。从中我们发现,要完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仍会遇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是会计准则的技术方面所造成的,而是中国会计改革所依存的法律环境、市场环境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对发展中国家的情况缺乏足够考虑等原因所致。
1、关于法律环境方面的问题。会计改革必须与我国实际相结合,有些国际会计准则不能照搬不能借鉴。涉及法律环境方面的问题主要有土地所有权、业绩报告、每股收益、雇员福利和养老金会计等。如在土地所有权问题上,我国《宪法》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不能像一些市场经济国家那样进行市场交易,也不能以土地的所有权作为投资,这与大多数西方国家是不相同的,从而使得IAS40(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在中国难以采用。再如在业绩报告问题上,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规定公司上市、增资扩股和退市等,均以企业的盈利水平(即会计利润)作为重要指标,这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倡导的全面资产负债表观相差甚远。因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正在研究制定的《业绩报告》准则在我国难于采用。还有在每股收益问题上,根据中国现行的证券及市场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区分为法人股和普通公众股,内资股(A股)与外资股(B股和H股),并且存在不同的交易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对象,法人股多为国有股,目前不流通。这种股票发行和交易制度,导致无法确定公司普通股的公允价值和平均股价,因此无法直接按照全流通条件下的IAS33(每股收益)的规定计算基本和稀释的每股收益。在雇员福利和养老金上,根据我国国务院有关法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统筹提取和使用的政策,与IAS19(雇员福利)中的设定受益养老金计划存在较大差别,目前无法采用IAS19和IAS26(退休金计划的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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