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会计监管模式的选择(2)
2015-06-19 01:16
导读:2.1 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尤其是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是和我国现存的所有制结构相联系的,产权问题是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症结所
2.1 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尤其是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是和我国现存的所有制结构相联系的,产权问题是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症结所在。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中国有股占有绝大比例,这就使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着固有的缺陷,国有企业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都是国有产权的代表,但又不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造成国有企业产权主体虚置的状态。就内部监控体系而言,国有企业也按照规定设置了审计委员会,但由于其地位的不独立,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在政企不分的情况下,不首先规范公司行为,会计行为就不可能自动优化,也容易出现监管不力的状态。
2.2 会计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政府主要是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来实施监管的,近年来,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会计法》为主体,以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会计监管法规体系。该体系从原则性规范到操作性规范,都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同时必须承认我国在会计监管法律法规的建设上还存在一些问题:
(1)会计监管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政府会计监管的法规性文件包括会计信息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法律责任体系。我国质量控制体系等法规存在着系统性不强、制度准则并存等诸多问题,健全的法律体系应该是行政、刑事、民事三者并重,缺一不可。我国目前的状况突出表现为对行政、刑事责任的追究,而忽视对遭受损害的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虽然《证券法》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承担的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现有法律缺乏适当的诉讼机制,致使投资者的损失实际上得不到赔偿。
(2)会计法规之间的协调存在问题。从会计监管的法律环境看,部门立法、部门分割,相互交叉或存在遗漏和抵触现象,没有一个规范的体系,致使监管部门很难对会计违法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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