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的效率和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与政府规(3)
2015-06-22 01:00
导读:就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而言,规范会计信息披露的目的是为了公众的利益。在没有规范的情形下,证券市场存在着诸多信息不对称情况,导致了经济后果
就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而言,规范会计信息披露的目的是为了公众的利益。在没有规范的情形下,证券市场存在着诸多信息不对称情况,导致了经济后果与利益关系人中存在着各种矛盾,如,专业信息用户与非专业信息用户之间信息的差异性;上市公司管理当局与信息用户之间偏好的差异性;上市公司生产的连续性和披露的间断性之间的矛盾等等。拥有信息的这种不对称在本质上是不公平的,它会产生两种不良现象,其一是道德危机(moralhazard),即上市公司将利用超级信息的有利位置去最大化其自身利益而牺牲投资者的利益;其二是逆向选择(adverseselection),即掌握信息多的一方会利用信息使用者的无知来获取额外利益。这两种现象的出现,给内幕交易者大开方便之门,影响了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性,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也大打折扣。
因此,为了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保护较少信息的投资者不受较多信息投资者的伤害,必须转变政府规范的理念。政府规范的重点应放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上,我们认为,立足于降低私人信息搜集,确保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充分地、公平地向投资阶层流动,并在及时性的基础上保证可提供的信息具有公开性是我国目前政府规范的总体目标。当然,将政府规范的重点放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上实质上已经兼顾了证券市场的效率,因为会计信息披露是效率和公平的基础与前提,基础与前提问题解决了,其他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政府只有保证了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公平拥有,才能在市场作用的充分发挥下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最终实现证券市场由弱式有效向半强式甚至强式有效的过渡。
三、政府应如何把信息引入到公开范围内披露
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不是无效市场,证券价格能较充分地反映已提供的会计信息,证明市场调节机制已经在发挥作用;但是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又不是强式有效市场,证券价格还不能充分地反映所有公开的信息,说明市场还不成熟,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缺陷,但这并非政府规范所能弥补的,如果政府强行涉足,则市场将重蹈前些年被外界议论为“政策市”的覆撤,与政府规范初衷相悖。虽然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还处在弱式有效阶段,但并不是说那些没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就无价值可言,更不能由此作为阻碍会计信息充分披露原则贯彻执行的借口,我们甚至更有理由认为建立、健全系统而完善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体制已成为必要。政府是会计改革的“第一推动力”,政府对投资者利益的有效维护是证券市场可持续发展的保证,目前我国政府正在倡导“追求阳光下的利润”,并将其作为引导市场的主旋律,这一选择是非常理性的,尽管借助于法律责任(如《证券法》)、直接监管也能实现此目的,但建立一个强制要求哪些会计信息必须予以披露的规范机制则更具证券市场规范的特色,同时我们认为要真正实现会计信息充分、真实、公平地向投资者流动,让所有投资者都能沐浴到阳光下的利润,政府还要做许多工作。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在我国现行规范体制中,关于证券市场及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政府规范部门主要有财政部和证监会,尽管其他政府机构和独立的规范机构也可能影响效率和公平作用的发挥。从原理上看,财政部的管辖权可以看成是制定会计准则,而证监会的管辖权则在于披露。但是其权限界定却比较模糊,财政部制定的许多准则中都包含披露的内容,而证监会的监管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会计准则的制定。但是,无论是财政部还是证监会,作为政府规范部门,是社会公众利益的代表,两者在规范上的目标是一致的,尤其是在有效降低私人信息搜集方面具有比较优势。政府规范部门可在考虑成本效益原则、社会
政治因素、环境保护等的前提下,通过制定足够的财经法规和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会计信息的供求关系及其内容与表达方式进行规范,阻断(或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会计信息从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向私人流动,使信息使用者能公平地获得必要信息,从各方面制约上市公司会计行为的自由度,使证券市场在良好的秩序下运行。那么,政府应如何把信息引入到公开范围内披露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