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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计证明的理性标准
证明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日常生活中,当人们提出的主张遭至别人反对,或别人对之半信半疑时,往往就需要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之类的方式说服别人。这一说服活动就是证明。作为证明类型的一种,审计证明也是运用(审计)证据论证特定命题成立与否的说服活动。但是审计证明不像科学证明,它不可能像苏格拉底说的“(学者)有权利探索一个论点到它可能引向的任何地方”。再者,审计证明事关利益相关者的切身利益,论证命题成立与否不能任由审计人员说了算。也就是说审计证明还必须设置一定的证明标准,上文已分析了若干种审计证据的证明标准,对于审计证明来说,哪一种标准更可取呢?在作出具体选择之前,还是让我们先来分析一下审计证明的特征。
在逻辑形式上,不管证明的对象是什么,证明都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论题、证明的根据(论据)和证明的方法(论证)。在审计过程中,审计证明的论题,简单地说,就是被审对象的公允表达。为了便于实务操作,又可将被审对象细化,对于财务报表审计来说,这一对象就被审单位的财务报表,几乎所有的职业规范都将其细化成财务报表认定。修订后的ISA500就将认定概念拓展为交易、帐户余额以及表达与披露三层次的认定框架。交易和事项认定有:发生,完整性,准确性,截止,分类。期末账户余额认定有:存在性,权利与义务,完整性,估价与分摊。表达和披露认定有:发生、权利和义务,完整性,分类和可理解性,准确和估价。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这些认定中只有部分认定能够获得强制性证据的支持,其余的认定证据只能劝说审计人员相信其恰如其是。
审计证明的论据是指所依据的从中推出被审项目公允与否的那些命题或判断,我们知道审计证据几乎无法导致确实的知识,审计证明中的证明论据也不能是确实的知识,因而其只有合理的可接受性。审计证明的方法或审计论证,意为审计证明的逻辑表述,它与论题、论据不同的是,它既不是单一的个别判断,也不是所有个别判断的简单总和,而是这些判断所导致的一定逻辑结果的逻辑关系。形而上学地,审计论证有两个层次的论证,其中,一是由所获证据对具体认定的论证,二是由具体认定至报表整体公允表达与否的论证。现代审计是一种抽样审计,从逻辑上说,它应是一种归纳逻辑。在归纳逻辑中,前提与结论之间的联系通常只是概然性(或然性)的。“事实上,……新的全称命题在尚未遇到反例之前,我们可以视之为真。”
由上述审计证明的特征可知,其所需证明的命题或判断并非都是能获得强制性证据支持的,它的证明论据也不可能都是确实的知识,证明论证只是一种概然性的联系。这种说服性的、只具有合理的可接受性的证明,其结果只能是所证命题或判断在未遇反例之前,证明主体(审计人员)信服其为真的。所以,审计职业规范都要求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保持职业谨慎,对所有的被审对象都应以一种职业怀疑的态度对待。只有当其所有的职业怀疑被排除时,才能信服其对象的公允性。故此,我们认为审计证明的理性标准应为“排除职业怀疑”。也正因为这样,莫茨和夏拉夫认为审计学是依赖证据来消除疑惑、获得信念的研究领域。事实上,选择这一标准还有其深刻的哲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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