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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美国有组织制定会计准则历史开始于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后;最早的准则是由George May所负责的小组提出来的,内容只有六条。这六条主要是针对大危机期间暴露出来的一些现象所进行的规定。而第一个正式制定会计准则的机构——会计程序委员会一一在其早期制定会计准则的过程中,也是从一些基本问题入手的。如果按照今天原则导向和规则导向的讨论,它们总体上应当符合原则导向的。但是,随着实务中所暴露的问题越来越多,会计准则制定者受到的压力就越来越大,最终准则也就自然越来越细。这一点,从有关企业合并的会计规则规定中也可得到印证。
按照相关文献,早期美国并不存在“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之争的问题。但是,当证券交易委员会和会计原则委员会先后在20世纪40年代和50年代发文不允许直接冲销商誉后,企业开始寻求各种方式来规避合并价差问题。正由于企业界的压力,会计原则委员会不得不于1970年发布了著名的第16号意见书“企业合并”,提出了同时满足12项条件才能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合并。但是,即便如此,还是有很多企业设法“创造”条件来满足这些要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官员曾经抱怨说,每年都有大量的企业就其并购行为采用权益结合法争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个案批准,SEC为此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也有学者研究表明,一些企业为了“创造”条件满足采用权益结合法的要求,而耗费不必要的成本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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