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首页哲学论文经济论文法学论文教育论文文学论文历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医学论文管理论文艺术论文 |
关键词:报表附注 披露规范 问题对策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我国上市公司质量已有很大改观,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尤其是上市公司报表附注披露规范方面,尚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影响有关各方的权益和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快速发展。本文根据我国有关会计法规制度,对上市公司报表附注披露规范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上市公司会计报表附注披露规范
会计报表附注是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是对会计报表的补充说明,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够提供上市公司会计报表真实程度的依据或线索。因此会计报表附注越详细,判断上市公司会计报表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真实程度的依据或线索就越多。根据证监会颁布的《会计报表附注指引(试行)》中,对上市公司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作了详细的规定,其内容包括以下方面:公司简介;主要会计政策;公司应披露其所控制的境内外所有子公司;比较会计报表项目注释;少见的报表项目及其名称,不能反映项目的性质或报表项目金额异常的(如递延税款、合并价差、资产项目金额为负数)应披露项目内容;分行业资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承诺事项、或有事项应披露基本情况,包括金额以及对报告期或报告期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期后事项;其他有必要披露的内容。2006年财政部发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30号一财务报表列报》,规定附注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等;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终止经营税后利润的金额及其构成情况等;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另外,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前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股利总额和每股股利金额(或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总额)。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会计报表附注指引(试行)》以及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会计报表附注应披露内容在个别项目上有些不同,但其主要内容是一致的。
二、上市公司会计报表附注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报表附注披露存在虚假性 附注中的虚假信息,局外人很难及时发现,所以容易被误导做出错误决策,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如对重要事项的说明,不少企业都有不实的陈述。中国高科、宁波华通、西藏圣地等,都因虚假信息的披露而遭到证监会的处罚。
(二)会计报表附注披露不够充分甚至出现重大遗漏 附注信息要发挥应有的效用,有赖于其充分性的表示。目前我国的披露情况,很难令人满意。如对关联方交易的披露,有的企业“删繁就简”,有意回避;有的“点到为止”,模糊不清。对或有事项特别是预计负债方面揭示不明确或回避揭示。一些公司只披露为外单位担保的事项,而没有披露为子公司等关联方的担保事宜,没有披露或有事项产生的财务影响和补偿的可能性,也没有解释未披露的原因。
(三)重要项目披露不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