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理论的重构探讨(2)
2015-08-16 01:34
导读:5.无形资源观 该观点认为,既然商誉是由诸如优越的地理位置、良好的企业声誉、广泛的社会关系、卓越的管理队伍和优秀的员工等构成,而这些是看不
5.无形资源观
该观点认为,既然商誉是由诸如优越的地理位置、良好的企业声誉、广泛的社会关系、卓越的管理队伍和优秀的员工等构成,而这些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又无法入账记录其金额,故商誉实际上是指企业上述未入账的无形资源。但这些因素对企业效益的影响都可体现在相应的其他无形资产的价值里,如土地使用权、商标权等,若把它作为商誉的组成要素,无异于把同一无形资产的价值分割在两个项目里确认,混淆了商誉的价值和其他无形资产的价值,也无法揭示商誉的本质。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以上观点都不过是对商誉内在价值或表现形式的描述,而对商誉产生的原因则未予揭示。
近年来,理论界提出了另一种新观点来阐释商誉产生的原因,即认为商誉的来源是人力资本的超额效用,这种超额效用缘于其对人力资本、特别是对“企业家”的垄断。当资本与劳动之间达成一种不完备的契约时,即可使商誉得以产生。
通过以上对商誉在会计领域的争议的共性总结可知,商誉与企业内所有的可单独辨认资产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但是又不能具体到其中某一项资产之中,它存在于整体企业中。
二、商誉会计处理的现实规定
正是由于存在对商誉本质认识的不同观点,而每种观点中对商誉的阐述又多是定性而非定量的,因此,商誉的会计确认也一直是个难题,故尽管人们很早就认识到了商誉的存在,却无法将其入账。随着
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全球范围内的企业并购将越来越多。从以往企业并购的实际情况来看,溢价收购极为普遍,而且数额很大。为了解决企业并购中出现的并购价与被并购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问题,提出了制定有关商誉会计处理的要求。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首先,我们可以从美国数次制定和修正了有关商誉的会计准则足迹中了解商誉会计的变迁。在1970~2001年之间,在美国商誉会计准则的变迁历史上有两个关键的公告,一是1970年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颁布的第16号意见书(APB16)《企业合并》和第17号意见书(APB17)《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合并可以同时采用权益联合法和购买法,并且要求在购买法下确认的商誉须在不少于40年内摊销;二是2001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财务会计准则(FAS)第141号(FAS141)《企业合并》和第142号(FAS142)《商誉及其他无形资产》:规定取消权益联合法,要求企业合并统一采用购买法,并沿袭了APB17的观点将“企业并购时,购入被购企业的成本超过被购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定义为商誉,改商誉的系统摊销为减值测试,商誉减值,则确认为损失,未减值则不予摊销。这两个公告分别标志着商誉会计处理的定性和转折。可以说,企业并购是商誉会计准则发展的基本动因。
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制定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中规定,要求购买方自购买日起将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商誉确认为一项资产,并按照企业合并成本超过购买方在购买日确认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净额中的权益份额的部分进行初始计量,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对商誉每年进行减值测试,或者如果事项或情况的变化表明资产可能发生减值时,更为频繁地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而对企业合并中出现的负商誉问题,并不确认为一项负资产,而是确认为损益。
我国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规定,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当期损益。我国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此时不确认合并商誉。同时,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企业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应当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