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现金流量表》财务报告准则的研究与比较(2)
2015-08-17 01:36
导读:三、《现金流量表》准则的基本内容① FRS1主要由概述、准则正文和附录这三个部分组成,其中,正文部分包括制定准则的目的、相关术语的定义、标准会
三、《现金流量表》准则的基本内容①
FRS1主要由概述、准则正文和附录这三个部分组成,其中,正文部分包括制定准则的目的、相关术语的定义、标准会计实务公告以及解释等,而附录则包含了有现金流量表举例、对国际会计准则的遵守和该财务报告准则的发展。
准则规定,企业应按照以下类别和特定的顺序报告所有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1)经营活动;(2)从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分得的股利;(3)投资报酬和金融服务;(4)税款;(5)资本支出和金融投资;(6)收购和处置;(7)已支付的产权股利;(8)流动资源的管理;(9)筹资。其中,如果最后两个项目的现金流量可以单独列示并且提供小计,则企业可以将它们合并在一个类别中进行报告。
此外,准则还规定了企业应在临近现金流量表处或在附注中进行两项调节,分别是将营业利润调节至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将现金流量净额调节至债务净额变动。这种调节并非现金流量表的一部分,如果调节临近现金流量表,企业应清楚地标明并分开。
一般来说,FRS1适用于所有旨在对财务状况和损益情况提供真实和公允观点的财务报表,但准则特别指出以下单位可以免于编制现金流量表:
(1)90%以上(含90%)的投票权被集团所控制的附属企业;
(2)共同人寿保险公司;
(3)养老基金;
(4)符合特定条件的开放式投资公司,这些条件包括:①该单位的投资都具有高流动性,②投资均按市场价值予以记录,③该单位能够提供净资产变动表;
(5)建筑互助学会(法律规定这类企业应按规定的格式编制“资金来源于运用表”);
(6)小型报告主体。
在这里,需要补充说明的几点是:
(1)上文提到的这类附属企业之所以无需编制现金流量表,是因为它们的流动性、偿债能力以及面临的财务风险都基本取决其所在的集团,而不是自身的现金流量,但信息使用者必须要能够公开地取得包括该类企业在内的合并报表,否则它们仍然需要编制现金流量表。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2)除共同人寿保险公司外,其他从事保险业务的公司或集团都必须编制现金流量表。但与一般企业不同的是,这类报告主体所提供的报表中不包括与流动资源的管理有关的现金流量,取而代之的是与投资组合有关的现金流量,此外,它们也无需将当期现金变动与债务净额变动进行调节,但必须在临近现金流量表处或在附注中分析投资组合减去筹资后的变化。
(3)ASB没有强行规定小型报告主体编制现金流量表,但是它强烈鼓励这类企业自愿提供相关的信息。同时,鉴于按间接法编制的现金流量表对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而言,更为有用和较容易理解,且编制的成本也比较低,委员会提倡小型报告主体统一采用间接法呈报现金流量表。
四、与我国会计准则的比较与分析
(一)我国现金流量表会计准则的制定时间与背景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最初是由财政部于1998年3月颁布的,并于同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执行。这一准则的发布与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我国企业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在2001年1月,财政部根据三年间的执行情况和经济环境的变化又对该准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前后的主要区别在于简化了现金流量表的披露内容,并减少了企业的披露成本。
现金流量表会计准则发布以前,我国要求企业编制的是财务状况变动表而非现金流量表。事实上,当时美国、英国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等准则制定机构都已先后现金流量表准则取代了原有的规定,但我国并没有一步到位,反而重走了其他国家的老路,表面上看似乎有些“落后”,但其实这是由那一时期特定的经济环境决定的。当时我国刚刚改变了资金管理上的专款专用、会计核算上的三平衡制度,
企业管理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和政府管理部门等各个有关方面对于应该如何更好地认识、分析和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还处在一个很模糊的阶段,并不像国外对现金流量信息有着很迫切的需求,因此,仅仅依靠财务状况变动表就已经能很好地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了。②而之后一段时间,随着国内市场经济和证券市场的发展以及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现金流量逐渐成为影响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在这个时候,企业编制现金流量表以提供相关的信息也就自然成为一种客观需求了。《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正是在这样一种环境下应运而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