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当前票据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2)
2015-09-09 01:08
导读:建议:应明确债务人以欺诈、偷盗、胁迫、恶意和重大过失等原因而对持票人主张抗辩,应自负举证责任,未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应推定为善意取得,确定
建议:应明确债务人以欺诈、偷盗、胁迫、恶意和重大过失等原因而对持票人主张抗辩,应自负举证责任,未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应推定为善意取得,确定票据的合法性。
(六)制度建设出现盲区,善意持票人利益难保护
我国《票据法》未明确规定保护善意取得有连续背书的持票人利益。在实际中,一是当票据丧失后,根据《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丧失票据人在票据到期前有权挂失止付及进行公示催告,付款人在接到通知后有义务暂停支付。但如果此时有善意且支付了对价的持票人提示被伪造背书的票据请示承兑、付款时,付款人及人民法院应当如何面对这两个权利平等的当事人。二是付款企业账户冻结,法院要求银行停止支付以该企业为付款人的票据款项。善意持票人无法如期获得票面金额。票据本身具有无因性,并-且票据法是强行法,到期见票付款是法律强制要求,法院限制银行支付票据款项的行为与票据法的规定不一致。
建议: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加大对善意持票人的利益保护。
二、影响票据转的主要情形及相关建议
(一)规范化简称标准不详尽
《支付结算办法》中第一章第十条规定:“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通常在票据受理使用过程中,由于规范化简称的理解程度或规范化简称的概念标准不详尽,导致票据不能正常解付,引起退票现象。
建议:采用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明确规范化简称的标准。(二)票据签章不统一
票据上的签章是银行办理票据支付结算的重要依据,《票据法》第七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支付结算办法》第23条对银行、单位和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作了更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有一些具体问题:一是对印章采用什么字体、形状无统一的规定,由于对“财务专用章”理解不同,造成部分票据流通不畅和退票现象;二是票据背面签章栏偏小,北方的章基本上是圆的,财务章加个人章(有的个人章为两枚)。签章栏放不下;三是将粘单贴在指定栏中,加盖骑缝章时,容易占用被背书人栏。以上三种情形,形成签章不规范导致退票。
中国大学排名 建议:票据法进一步明确规范,如票据簦章可以使用正楷、行书、隶书三种字体,个人在票据上的盖章一律使用方形章。单位在票据上的盖章应为圆形或椭圆形章,票据上的签名必须使用正规的汉语文字记载,同时人民银行应对企业财务专用章模式予以明确。
(三)背书转让书写不规范
在背书转让过程中,一是单位财务人员填写背书人时常用草书,导致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能即时获得付款,因此而出具证明致使汇票处理过程繁琐。二是由于个别单位的财务人员不熟悉规定,经常在填写被背书人名称时填写错误或不填,多数由最后的收款人集中填写,或者由银行的工作人员代填,导致经常出现背书不连续或背书错误导致承兑行退票或拒付的情况。
建议:一是针对手工填写的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