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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当前票据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5-09-09 01:08
导读:会计论文毕业论文,探析当前票据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论文样本,在线游览或下载,科教论文网海量论文供你参考: 摘要:由于现行票据业务相关制度严重滞后于票据业务发展实际
摘要:由于现行票据业务相关制度严重滞后于票据业务发展实际。存在银行信贷风险难抑制、真实交易背景难落实等问题,并且票据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票据业务的流转、发展与创新。为此。笔者在山西省范围内进行了调研,以期对票据业务制度的修改提供有价值的建议。

关键词:票据;难点;流转;建议
  
  一、当前票据使用中存在的难点及建议
  
  (一)结算手续费率偏低,保证金制度“空白”,银行信贷风险难抑制
  一是结算手续费率偏低。《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为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这与贷款利率相差悬殊。而对于超过保证金的部分。金融机构实际上承担着与发放贷款同样的风险。造成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与收益不对称。二是保证金制度存在“空白”。目前,在人民银行并没有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收取做出任何具体的交存比例规定的情况下,各签发银行普遍已经采取收取保证金的方式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但是各行对交存的比例规定却参差不齐,既可以为100%,也可为O。极易形成不正当竞争局面。也加大了银行信贷的风险。
  建议:适当提高结算手续费率并尽快建立保证金制度。
  
  (二)票据的无因性与票据基础关系相矛盾,真实交易背景难落实
  按照现有制度规定:出票人不得签发贴现无对价的、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但在实际操作中,一是受部分银行为完成存款、贷款等“硬性指标”,提高工作业绩等主观因素影响,在办理贴现业务时只注重汇票本身的真实性,放松对企业提交的增值税发票、商品交易合同的审查;二是受客观因素制约。如免税单位无增值税发票、真伪鉴别技术手段滞后等,使这一真实性控制措施流于形式。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建议:以立法形式严格将票据的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区别开来。强化票据的无因性,使票据的信用功能合法化。
  
  (三)签发票据金额上限不明确。巨额票据签发难控制
  现行票据管理办法虽然对单张票据的金额规定了上限,但对同一企业同一天共计可以签发多少金额的票据并没有明确规定,给个别企业利用制度漏洞、通过化整为零的手段,在同一天开出巨额银行承兑汇票提供了机会。
  建议:明确规定同一企业一天可以签发票据金额的上限。
  
  (四)真伪鉴别技术手段滞后,票据诈骗风险难防范
  一是防伪鉴别技术与造假技术不成比例。目前各行鉴别技术手段相对落后。大部分柜员只是以肉眼目测的方法核对图形印鉴、票据底纹、防伪标识等。不法分子利用这一弱点,利用其先进的电子扫描设备和技术,伪造、变造票据和印章,使假票据轻易蒙骗过关,呈现出犯罪分子伪造手段科技含量高,银行票据防伪能力和鉴别方法相对滞后的问题。二是查询查复环节不完善。目前各行汇票真实性查询的方式主要为电子查询和电话查询,缺少到签发行的实地验证。这为内外勾结进行票据诈骗和克隆票据提供了机会,而且在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中,回复均为“我行曾签、真伪自辩”,这些在防范票据诈骗方面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建议:大力推广支付密码器,提高票据真伪鉴别技术。
  
  (五)票据的举证责任规定不合理,持票人利益难维护
  《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32号)第九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持票人有责任提供诉争票据。该票据的出票、承兑、交付、背书转让涉嫌欺诈、偷盗、胁迫、恐吓、暴力等非法行为的,持票人对持票的合法性应当负责举证。”但一方面由于票据是无因信用工具,根据“无因”的特点,票据债权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权力时,就其取得票据有无原因,或原因是否得当,不负另外举证责任;另一方面如果由持票人负举证责任,就可能助长债务人滥用抗辩权,从而可能使正当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此,应从法律上对举证责任人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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