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新税法与新准则在固定资产处理上的差异(2)
2015-09-14 01:32
导读:三、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方面 固定资产后续计量方面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固定资产折旧的 计提、减值损失的确定以及后续支出等方面。 (一)固定资产折旧
三、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方面
固定资产后续计量方面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固定资产折旧的
计提、减值损失的确定以及后续支出等方面。
(一)固定资产折旧
对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新准则中采用排除法,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已提足折旧仍然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新税法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原则,对于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并且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残值和折旧方法都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允许扣除的折旧费用主要体现了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新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折旧。由于科技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并且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对于折旧的最低年限作了相应的规定,如将飞机和火车、轮船并列为10年,电子设备由原来的5年调整为3年;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由此可以看出,新税法对于折旧方法、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这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在年度之间随意调节利润,以规避税收。(二)固定资产的减值损失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会计期末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的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新税法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对不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