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鸿宝业合并案的会计思考(3)
2016-03-01 01:00
导读:四、建议 (一)完善《企业合并》准则,限制合并后的资产再售时间 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限制合并后的资产的再售时间,如可以规定企业合并后的两
四、建议
(一)完善《企业合并》准则,限制合并后的资产再售时间
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限制合并后的资产的再售时间,如可以规定企业合并后的两年内不得对外出售被并方相关资产,这样不仅最大程度降低利润操纵空间,而且也更加有利于公司的战略发展。
(二)监管部分应加强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应用的监视治理
从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现实来看,监视部分应该建立定期检查和追踪制度,充分发挥财政、审计和证券监管等部分的作用,充分发挥其职能,特别是对于那些发生年末突击并购和将股权购买日提前的合并应该加强监管,通过追踪制度及时发现题目,避免人为操纵利润,粉饰财务报表。●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S].2006.
[2] 北京天鸿宝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EB/OL].http://www.sse.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