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商品销售收进确认
2016-03-17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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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进》会计准则的有关
【摘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进》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只有同时符合商品销售确认的5个条件时,才能确认收进,否则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本文将对商品销售确认的5个条件进行分析和探讨,以供读者学习时参考。
【关键词】解读;商品销售;确认条件
企业销售商品时,能否确认收进,关键要看该销售是否能同时符合或满足以下5个条件,对于能同时符合以下5个条件的商品销售,应按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确认销售收进,反之则不能予以确认。在具体分析时,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注重会计职员的职业判定。
一、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全部转移给购买方
风险主要指商品由于贬值、损坏、报废等造成的损失;报酬是指商品中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包括商品因增值以及直接使用该商品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假如一项商品发生的任何损失均不需要本企业承担,带来的经济利益也不回本企业所有,则意味着该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购买方。判定一项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转移给购买方,需要视不同情况而定。主要风险和主要报酬是否转移的类型回纳起来讲不过乎有以下4种情况。
(一)主要风险和主要报酬全部未转移
某生产商通过委托代销方式将其产品分送到各地代销商处,由代销商负责代销,代销商可以按照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但不承担包销责任。
(二)主要报酬已转移,主要风险未转移
甲筑路公司为取得一项特定路段建造的政府合同,从乙方制造商处购买了若干台重型推土机,
购销合同定明,假如甲筑路公司最后未取得道路建筑的政府合同,可以将推土机退回。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三)主要风险已转移,主要报酬未转移
甲企业将一块土地以40万元的市场价格卖给乙房地产公司,销售协议规定,甲企业有权在交易结束后的第二年末以即是原价110%的价格回购卖出的土地,但乙房地产公司却没有权利要求甲企业一定要回购。交易结束后房地产市场一直处于低迷状态,预计近两年内也难有起色。
(四)主要风险和主要报酬已全部转移
A企业将一批商品销售给某客户,货已发出,并取得了收取货款的权利,根据与该客户多年来的贸易交往经验,A企业在收回价款方面不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
另外,主要风险和报酬是相对于次要风险和报酬而言的,假如企业仅仅是保存了所有权上的次要风险,则销售成立,相应的收进应予以确认。如某公司在销售B产品时,答应购货企业在三个月内因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退货。根据以往经验,公司估计的退货比例为销售额的1%,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虽仍保存有一定的风险,但这种风险是次要的,与所有权相联系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了购买方,该公司应确认收进。(假设该公司销售B产品的收进为100万元,销售本钱为80万元,增值税率为17%,则该公司销售产品时,应作如下会计处理:借:应收账款117万元,贷:主营业务收进100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在销售当月月底估计公道退货可能性后,应作如下会计处理:借:主营业务收进1万元(100万元×1%),贷:主营业务本钱0.8万元(80万元×1%),贷:其他应付款0.2万元。
二、企业既没有保存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治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
(一)继续治理权
1.与所有权有关的继续治理权。
如甲企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尚未开发的土地卖给乙企业,合同规定由甲企业开发这片土地,开发后的土地出售后,利润由甲、乙企业按比例共同享有,这种情况属于甲企业保存了与所有权有关的继续治理权,此交易不属于销售交易,而是属于甲、乙企业共同开发土地、共同分享利润的投资交易,因而在出售土地时,不应确认收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