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司法会计鉴定(2)
2016-08-17 01:06
导读:从上述阐述来看,司法会计检查成为司法会计研究对象就不再具有可能性了。 (三)办案职员独立完成查账的情形不具有普遍性 诚然,“二元论”中有关司法会
从上述阐述来看,司法会计检查成为司法会计研究对象就不再具有可能性了。
(三)办案职员独立完成查账的情形不具有普遍性
诚然,“二元论”中有关司法会计检查应列进司法会计技术协助内容,以及在有关业务准则中排除司法会计检查的说法应当是公道的。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新近颁布的《司法会计工作规定(试行)》中也得到了佐证。该规定也将司法会计检查列进司法会计技术协助章节之下。
而且,对于司法会计检查在实务中的现实性,“二元论”也曾有过这样的阐述:
“司法会计检查一般由侦查、检察、审判职员实施……”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侦查、检察或审判职员由于缺乏必要的会计检查技术,无法完成司法会计检查的任务,这时就需要司法会计技术职员给予技术帮助。”而“司法会计检验……通常是特指司法会计技术职员本身所进行的检查、验证活动。”由于,“司法会计检验,泛指司法会计技术职员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及相关证据进行检查、验证的技术活动。……一是指司法会计检查中的技术协助活动……二是指司法会计鉴定中的技术检验活动……”
“二元论”的上述阐述说了两件事,第一,司法会计检查是特指办案职员的查账,而办案职员独立完成查账在现实中是极个别的现象,不具有普遍性;第二,较为普遍的现象是由司法会计技术职员协助办案职员完成司法会计检查的,而这类“协助”已不叫司法会计检查了,而是改称为司法会计检验了。这恰恰否定了其以为司法会计检查应当成为司法会计学研究对象的观点:司法会计检查在实务中不具有普遍性。因此,司法会计检查成为司法会计学研究对象也就不具有现实性了。
二、指导如何查账不应该是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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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元论”将司法会计检查以司法会计检验的名义放进了鉴定标准提纲
固然,在“二元论”提出的鉴定标准提纲中只字未提司法会计检查,但内容却以司法会计检验的名义放了进往。
根据“二元论”的观点,司法会计检查指的是办案职员的查账,但他们又查不了,因而一般情况下,查账是由司法会计职员代为完成的,可此时的查账就改称为司法会计检验了。而司法会计检验除了可以代指这类查账活动外,在传统熟悉上是指鉴定中的一个环节或一种方法。譬如传统上有一种“检验鉴定”的习惯提法。于是,司法会计检查的内容也就很自然地以司法会计检验的名义放进到了鉴定标准提纲序列中往。其最突出、最明显的一个标志,就是“二元论”在其提出的鉴定标准提纲中,是以会计六要素对鉴定标准进行分类的(以下简称为“会计要素类鉴定标准”)。
(二)会计要素类鉴定标准近似《审计工作手册》的翻版
“二元论”在其提出的鉴定标准提纲中,除司法会计业务基本准则外,鉴定部分就是资产类、负债类、权益类、收进类、用度类和利润类等业务准则 。实在,有关专著中也有各种类似的版本,而且,从目前网上各种没有标注发布者或作者的《审计工作手册》版本来看,有的是三类式 ,也有的是四类式 ,但大同小异,都囊括了全部会计要素。还有的地方,依据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自己制订了《审计程序表》。
当然,会计要素类鉴定标准究竟还处于一种提纲化状态,细化之后的内容与《审计工作手册》和《审计程序表》是否近似?确实不敢枉断。但从近期某鉴定机构组织部分职员对这一提纲进行细化的结果来看,讲的确也都是查什么、怎么查等等。因此,可以说会计要素类鉴定标准近似《审计工作手册》的翻版。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三)查账不是司法会计鉴定的主要工作与方法
“二元论”一方面坚持要将鉴定标准搞成类似《审计工作手册》的翻版,亦即把查账当成了是司法会计鉴定的主要工作与方法,但同时又说,“司法会计检查的思路应当是先检查后结论……而司法会计鉴定的思路则是先结论后验证……” 同样,“司法会计鉴定的基本程序是先结论后验证。……审计的基本程序是先审计后结论。” 固然“二元论”的这些熟悉是与其提出的会计要素类鉴定标准相悖的,但却是公道的。由于“鉴定是特殊的科学活动,它有科学的性质,又有法的性质,它是法和科学的结合,是一种‘法科学活动’,是一种运用科学知识和特殊经验的证实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