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司法会计鉴定(3)
2016-08-17 01:06
导读:既然鉴定是在查账基础上,运用特殊的方法往论证查账结论,这就决定了鉴定的主要工作必须是依据涉案会计事实与全部案件事实的联系方式及其所占地位、
既然鉴定是在查账基础上,运用特殊的方法往论证查账结论,这就决定了鉴定的主要工作必须是依据涉案会计事实与全部案件事实的联系方式及其所占地位、涉案会计事实证实在某些案件中的特殊要求等特点,根据会计勾稽关系、诉讼证据规则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理论,对所选用的检材是否具有客观性与正当性、检材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检材所反映的会计信息是否含有或然性和计算方法及其结果是否具有科学性和正确性等方面予以论证。
当然,不可否认,有时在鉴定过程中也会需要查账;还有时,倘若已知的涉案会计事实较为简单,也会将查账与鉴定两个过程合二为一。但是,这些查账究竟是少量的、复核性的、补充性的和辅助性的。因此,查账不可能是鉴定的主要工作与方法。
正由于如此,用一个近似《审计工作手册》的鉴定标准往指导一项查账并非是其主要工作与方法的鉴定,显然是没有必要的。
三、司法会计鉴定是司法会计学的研究对象
(一)为诉讼更好地提供有别于审计的涉案会计事实证实是司法会计的发展方向
司法会计,是一项因涉案会计事实证实需要而从审计中游离出来的,与涉案会计事实证实有关的技术保障活动。在其全部活动内容中,有些是在诉讼程序内的,也有些并不一定是在诉讼程序内。譬如线索在立案前需要司法会计协助查账、提供咨询意见等等,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并不能立案的。所以,不能笼统地将司法会计称为一项诉讼活动。
显然,不论是诉讼内的还是诉讼外的,只要是司法机关需要用会计事实或会计信息来证实待证事实的事项,应该说都是司法会计应努力往做的事,这就是司法会计的职责。然而,既然它是从审计中游离出来的,那就必然要求其职责与审计重叠越少越好,不然,司法会计就没有必要“另立门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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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在司法会计初露萌芽时,有人会说,出于案件保密性等因素考虑,才有了司法会计产生的必要性,所以,一开始,司法会计就是一项司法机关内部的技术工作,职员也都来自于司法机关内部。然而,现在司法会计越来越社会化,更多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被授予了司法会计鉴定资质,原先司法会计产生的必要性似乎越来越不存在了。那么,司法会计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
实在,司法会计产生的必要性倘若真是案件的保密性等因素的话,那么,司法会计现在也该消失了。事实是,正是由于司法会计能够为诉讼提供有别于审计的涉案会计事实证实,才使其在日益社会化的进程中仍然在朝前发展。因此,为诉讼更好地提供有别于审计的涉案会计事实证实才真正是司法会计发展的方向。
(二)鉴定是保障司法会计有别于审计的矛盾主要方面
司法会计活动的全部内容,不仅有鉴定,还有查账、咨询和文证审查等协助性工作。这些手段各有用武之地,也各有特点,因而不能简单地说哪项就比哪项好,只能说,只要适用就好。
当然,从诉讼证实效力来说,司法会计和审计之间还是有一定差异的。“不能把过程中所有的矛盾均匀看待,必须把它们区别为主要的和次要的两类。” 由于,这些差异在全局中所占据的地位决定着司法会计发展的方向。譬如,以回纳发现“专门性题目”见长的查账占据主要地位的话,司法会计就越来越像审计;而当以演绎论证“专门性题目”见长的鉴定占据主要地位时,司法会计就会朝着为诉讼更好地提供有别于审计的涉案会计事实证实的方向发展。因此,鉴定是保障司法会计有别于审计的主要矛盾方面。正如毛主席在分析诸矛盾作用时所指出的那样,“矛盾着的两个方面中,必有一方面是主要的,他方面是次要的。其主要的方面,即所谓矛盾起主导作用的方面。事物的性质,主要地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的。”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三)鉴定在司法会计工作中占据统驭地位
诚然,在司法会计发展的初期,尤其是在司法会计理论研究仍在“疑似审计”的层次上原地打转的情况下,查账在全部司法会计活动中确实占有尽对的工作量。同时,有些地方还将查账与鉴定简单地划等号,或将并非简单的查账与鉴定两个过程合而为一,亦即“经常把实质为鉴定却以检验报告形式成文的……。有的实是一般性检验报告(如现场勘验笔录),却加盖刑事技术鉴定专用章” 。然而,这一任何事物发展过程中都不可避免的曲折现象,并未抹杀鉴定对司法会计其它工作的统驭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