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资产负债表会计要素的再熟悉(2)
2016-11-08 01:10
导读:(五)资产类型的重新划分是资产新定义的具体体现。《条例》中在资产定义之后,将资产负债表上资产项划分为:活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
(五)资产类型的重新划分是资产新定义的具体体现。《条例》中在资产定义之后,将资产负债表上资产项划分为:活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五项。与以前的资产项相比较,少了递延资产。是不是递延资产被回集到其他资产之中呢?笔者的理解是:按照递延资产的原定义,“指不能全部计进当期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用度”。结合资产的新定义,我们不难理解,递延资产实在是一次性支出的用度,它不会给企业带来预期经济利益,它是已经耗费并需在今后若干期间均匀分摊的用度。按新《企业会计制度》,可并进“长期待摊用度”科目处理。《条例》对资产的重新分类是资产定义的具体体现,适应了经济的发展,将促进会计报表信息质量的进步。
二、负债
《条例》对负债结出的定义是:“负债,是指过往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准则》的定义为:“负债是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
两定义的差别主要表现在:《条例》中夸大负债是“指过往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以及“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而《准则》均无此规定。《准则》中夸大“能以货币计量”,以及指明“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而《条例》则无此说明。
根据以上两定义的差别,我们可加深对负债本质的熟悉和理解。
(-)负债是过往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负债应是由过往的交易、事项形成确当前实实在在存在的义务。它既不是过往发生过的而现在已不再存在的义务,也不是未来可能发生的义务。如,未决诉讼中若因败诉而可能承担的经济赔偿义务,只是一种或有负债而且。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二)只有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义务才是负债。负债是现时义务,但现时义务不都是负债。只有现时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才是负债。例如,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中规定了双方的责任义务条款,但这些义务在履行前因未形成交易而没有计量且并未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出,所以不构成负债。假如因企业没有履行合同而给对方带来损失,按照合同条款规定并经司法裁定,则企业因违约责任带来的经济赔偿义务才是负债,由于这一现时义务会使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三)“能以货币计量”是会计信息的共同特征,而非负债所独占。因而如前所述,无需在定义中加以特指。
(四)负债多以资产或劳务偿还,但偿还方式不只是资产或劳务。在特殊情况下,企业负债可以用其他方式偿还。例如,当前的债转股,是我国为帮助国企脱困,促进国企改制实行的过渡性措施。对于负债企业,是以改变债务为股权来偿还负债的。这种方式比照一般偿还方式而言,其经济利益的现时流出固然没有,但因债权人已成为企业的股东,因而预期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出也转变为逐期的分红派息。因而《条例》不夸大“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可有一定的灵活性。三、所有者权益
《条例》对所有者权益给出的定义是:“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资产中享有的利益,其余额为资产减往负债后的余额。”《准则》对所有者权益的定义为:“所有者权益是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投进资本以及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两定义的差别主要表现在:《条例》夸大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以及说明“其金额为资产减往负债后的余额”;而《准则》中无此规定。《准则》中夸大:所有者权益“是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以及具体指明“包括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投进资本以及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而《条例》的说明则有所不同。
从以上两定义的差别,可对所有者权益作如下理解。
(一)所有者权益是所有者在企业中享有的经济利益,所有者权益属于异变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对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企业制度中的所有者权益属于产权范畴,但不同于一般产权。例如,个人所有的房屋可自用、可捐赠、可出租、可卖掉,其权利在法定范围内不受干涉。而属于企业投资人的所有者权益却不同于一般产权,如投资不得任意抽回,收益不能任意使用等。所以新定义将其表述为“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比原定义“是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更能体现其本质特征,是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