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会计准则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比较(3)
2016-12-15 01:06
导读:不难发现,新准则对于是否满足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确认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时采用了不同的确认基础。对于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换入资产或换出资
不难发现,新准则对于是否满足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确认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时采用了不同的确认基础。对于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与旧准则的规定有相似之处,主要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基础。对于具有商业实质并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主要以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基础,体现了交换资产的现实价值。可见,新准则统一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资产价值的计量标准,如果以账面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计量标准。如果以公允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则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计量标准。所以,对于同一资产的计价过程中并未出现两个计价标准,从而提高了会计质量,使会计信息更加准确。
三、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损益确认的对比
1.损益的确认条件不用。经过比较可以看出,新会计准则中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并且换入资产或者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且在第七条中规定了企业按公允价值和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处理。即:只要是换具有商业实质并且换入资产或者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就应确认交换损益。旧会计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不涉及补价的情况下不确认损益,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之差为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才确认交换损益。
2.损益确认方式不同。新会计准则中规定具有商业实质并且换入资产或者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1)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收到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2)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旧会计准则规定: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确认的损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税费及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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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而易见,新准则明确规定了哪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确认交换损益,哪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应当确认交换损益。在2001年颁布会计准则之前,每到年终就总会有一些企业利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互利互惠”,按照公允价值对交换资产进行评估增值,然后在按照准则的规定,将增值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益入当期利润。这样,两家公司都增加了报告利润。这种虚增的会计利润导致会计报表所反映的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的不实,容易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使投资者做出错误投资决策。因此,财政部在2001年颁布了会计准则严格限制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过程中损益的确认,同时也没有大量的使用公允价值。这对上市公司利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操纵利润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然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允价值越来越得到国内和国外各界人士的认可。2006年颁布的新会计准则又将公允价值应用到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核算过程当中。虽然在2001年之前有些企业利用公允价值粉饰报表,但是,这并不是公允价值本身所造成的。而是公允价值使用过程中的
政治、经济、法律环境的不合理所导致的。如:要素市场、产品市场不发达,我国法律体系不健全,监督工作不到位,惩罚力度不够,企业成员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等等,都给造假者提供了可乘之机。任何理论和技术都是不断前进的,我们不能因为初始实现阶段有困难就不去应用,只要社会与实务界需要,就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逐步应用。当然,对于其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也应当予以及早预防和纠正。因此,2006年颁布的新会计准则,也吸取了之前准则的经验,明确指出了损益确认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