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薪酬的难点分析和税法差异(3)
2016-12-28 01:02
导读:(四)对商业保险的规定不同 新准则: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属于职工薪酬,计入相关资产或成本费用中。 新所得税实施细则
(四)对商业保险的规定不同
新准则: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属于职工薪酬,计入相关资产或成本费用中。
新所得税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五)辞退福利的规定不同
新准则:辞退福利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全部计入“管理费用”。
新所得税实施细则:一是职工没有选择继续在职的权利,属于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规定: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二是职工有选择继续在职的权利,属于或有事项,通过预计负债计入了费用。税法上对费用的税前扣除,原则上为据实扣除,因此按税法规定对企业确认的预计负债而计入费用的金额不允许税前扣除。
【参考文献】
[1] 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2月.
[2]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10月.
[3] 新所得税实施条例.中国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1月.
[4] 顾 韧.从国企上市看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J].财会月刊,2008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