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后果视角下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2)
2017-01-08 01:08
导读:从利润上看,权益结合法所报告的利润通常大于购买法。首先,按准则规定,购买法只能将合并日后实现的那部分收益并入合并企业的当年净收益,而权益
从利润上看,权益结合法所报告的利润通常大于购买法。首先,按准则规定,购买法只能将合并日后实现的那部分收益并入合并企业的当年净收益,而权益结合法是将合并当年的净收益全部并入合并企业的当年净收益。因此,只要合并不发生在年初且当年有利润的情况下,按权益结合法确认的收益要比购买法的收益高,进而拥有较高的净资产收益率。据2008年9月12日最新数据显示:在执行新准则的2007年度中,沪市有97家公司利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而增加公司利润,涉及金额共计50.5亿元,平均每家达到了5 000万。其次,在合并以后年度,权益结合法可以通过合并目标企业的留存收益或出售资产获得即期收益,再加上无需摊销商誉,因而能够产生更多的合并盈利。这也许是当前企业对权益结合法产生偏好的原因之一。最后,权益结合法的应用确实可以避免企业ROE和EPS的大幅下降,并为合并以后年度留下了较大的利润增值空间。我国陈信元教授(2001)的实证研究也证实了这一结论。
(二)对社会资源配置的影响
资本市场最主要的功能就是通过价格机制引导资金的流向,从而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合理配置。Bancorp Piper Jaffray(1999)对1989-1997年期间的8 667项合并交易进行研究,结果表明:从合并一年后的EPS增长情况看,应用权益结合法的企业平均比购买法的多增长7.5%,并且认为差异主要是受购买法商誉摊销的影响。从公司股价表现看,采用权益结合法处理的表现要比购买法的好,而且还高于平均市场表现的9.1%。显然,市场对采用权益结合法所带来的较高EPS报告及股价做出了积极反应。目前,我国资本市场还远未达到有效市场的程度,普通投资者更是难以识破管理当局利用会计政策操纵利润的企图。资本就会向那些报告收益较高、但实际盈利状况并不一定理想的企业流动,从而导致社会资源配置的无效率。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三)对管理层薪酬的影响
从上文分析可以看到:不同的会计政策会导致企业收益产生差异。在现代企业中,企业管理当局与股东之间通常签有一定的奖酬计划,而这些计划与企业收益直接挂钩,当报告期盈利增加时,管理层的报酬也随之增加。因此,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企业管理层,他们必然根据其需求和目的选择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当上市公司处于较差盈利状况时,其管理层往往会通过选择权益结合法来提高公司业绩,以达到提高管理层报酬的目的;而当上市公司处于盈利能力较强的情况下,其管理层往往会选择购买法,以达到合法避税、平滑业绩的目的。如果企业管理层需要给债权人传递企业具有高偿债能力的信息时,他们则会偏好于购买法,这是因为购买法往往高估企业的偿债能力。这也是上市公司管理层在不同的时期会对不同会计处理方法产生偏好的原因。
(四)对股东财富的影响
对股东财富的影响主要表现在:股东付出更高的合并溢价。Stephen R.Moehrle研究结果显示:采用权益结合法的公司比采用购买法的公司需要支付更高的并购溢价。也就是说,对同样一笔交易,由于采用权益结合法使目标公司股东的股票价格更高,这样,收购公司的股东就要付出更大的代价,从而减少并购企业的股东财富。如AT&T为了NCR配合使用权益结合法,多支付了3.25亿美元的并购溢价。
三、我国当前“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并存格局的合理性分析
当世界各国都趋向于取消权益结合法时,我国合并准则却允许“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并存。目前,我国会计界对二元格局合理性的争论相当激烈,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向国外靠拢,取消权益结合法,只能采用购买法;二是认为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权益结合法有其生存的必要,并对权益结合法的适用范围实施严格限制。笔者赞同后者,主要出于以下几点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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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合并业务的需要
首先,根据我国学者对上市公司发生的合并案例的实证研究结果显示:我国发生的企业合并大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双方是同受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控制的关联企业,并购价格和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难免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从实施控制方来看,其所能实施控制的净资产只是从左口袋搬到右口袋,只是企业内部资源的整合,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其次,我国许多上市公司均由国有企业剥离而来,绝对控股地位的非流动国有股占有一定比例。2005年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并未彻底,公司的大部分股权还没有明确的市价,即使已经上市流通的部分股权,由于股价受投机因素影响,也不能真实反映价值。再次,在我国政府主导的市场条件下,某些合并根本不是参与合并企业自愿的,而是政府部门的“拉郎配”。谭劲松教授(2003)通过对2000年底以前的10起换股合并案例的分析发现,导致合并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政府为满足其政策目的的引导行为,经济利益并不是这些合并的主要目的。在合并过程中,参与合并双方往往都缺乏自由选择的权利,也缺乏讨价还价的博弈过程,使购买法应用失去了并购价格和净资产公允价值这个核算基础,而恰为权益结合法的应用提供了基础。因此,当前我国提出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并存的格局是切合我国形势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