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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制度对会计的影响(3)

2017-02-04 01:16
导读:与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相比,我国当代的法律渊源较接近民法法系国家,而与普通法法系有很大差别。地分析,我国自清末修订法律,实行法律西方化,到国

  与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相比,我国当代的法律渊源较接近民法法系国家,而与普通法法系有很大差别。地分析,我国自清末修订法律,实行法律西方化,到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都是以西方民法法系国家的法律,特别是以日、德等国的法律为范本的。新成立后,我国法律主要受前苏联法律和法学的。从形式上,前苏联的法律在法律渊源方面是同民法法系国家相似的。实际上,十月革命前俄国的法律也属于民法法系。但是,我国的法律渊源在很多方面又不同于民法法系国家。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不应也不可能采用判例法制度。其中一个原因是判例法的运用相当复杂。目前,我国绝大部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未曾受到过判例法的训练。同样,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自20世纪80年代初恢复以来,尤其是90年代,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数量虽然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截止1996年底,共有执业注册会计师58000多人和非执业注册会计师66000人,但是,会计师职业判断能力的提高却无法同其人数的增加相提并论。值得强调的是,在有些西方法学论著中,“判例法”和“判例”可以通用,但在我国,对两者必须加以区别。“判例法”是一种与制定法相对称的法律,而“判例”只是在司法中可供和借鉴的案例。但在我国会计、审计法规及准则的制订过程中,应该注意借鉴“判例”的作用,即吸收判例法的优点,缓和制定法的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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