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2)
2017-02-21 01:06
导读:(4)由于以往的民事法律责任“形式重,实质轻”,致使某些注册会计师产生了麻痹、侥幸的心理,风险意识淡薄。国内许多注册会计师常常把审计风险的赌
(4)由于以往的民事法律责任“形式重,实质轻”,致使某些注册会计师产生了麻痹、侥幸的心理,风险意识淡薄。国内许多注册会计师常常把审计风险的赌注压在被审计单位不出事情的基础上。因此,“职业道德水平低、社会公信力差”几乎成为国内一些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标签。这样会使我国国内的会计师事务所与国外会计师事务所竞争时处于劣势。 3 改进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存在问题的建议
(1)可选择的诉讼形式。由于证券交易民事纠纷中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人数多,如何提高诉讼效率、简化诉讼程序就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可以采取的诉讼形式主要有:单独诉讼、共同诉讼和集团诉讼。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虚假陈述案件只能采取单独诉讼或共同诉讼的方式,而不宜以集团诉讼的形式受理。同时,目前我国没有类似美国的中介机构对数以万计的投资者及其损失进行登记和计算,我国仅依靠人民法院完成公告、对权利人进行登记以及权利人选择加入诉讼等工作是不现实的。故对证券市场人数众多的赔偿诉讼采取原告人数确定的共同诉讼,是符合人民法院现有条件和证券市场现实状况的。
(2)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体制,积极发展合伙制事务所。合伙制事务所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个人利益与事务所业绩和命运紧密相连,更有压力和动力增强风险、责任、质量和品牌意识,自然也就更有压力和动力抵御来自上市公司的不当意愿。
(3)整顿行业市场,加强行业自律,完善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制度,以重塑行业“独立、客观、公正”的声誉。魏明海教授曾提出具体的措施:对审计不实行为的损害赔偿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将证明自己是清白的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注册会计师,而不是由原告证明注册会计师是不清白的;推进刑事、民事责任的认定;进一步加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作用,将事务所的审批权、处罚权、监督权从协会中予以剥离,回归到有行政权力的财政部门手中,建立起广泛的司法介入机制,是行业协会的监管由自律性转变为他律性;继续深化事务所体制的改革,在全行业推行合伙制。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4 合理看待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
从社会整体角度看,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并不是越重越好。过重的法律责任会导致审计收费的增高,审计服务量的减少,以及社会成本的提高。
法学家王利明教授认为应当区分是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其出于故意,且与上市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没有形成恶意串通,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即先由主要负责人负责清偿,不足部分,再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应当负责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轻微的过失,不应当承担责任。我们也可以借鉴美国《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法案》中采取比例赔偿责任的方法。在设计民事法律惩罚机制的时候,要注意注册会计师不当行为被发现的概率、发现之后被处罚的概率以及处罚力度之间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