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会计业开广告宣传之禁的必要性
2017-03-18 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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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职业界而言,广
对我国职业界而言,广告宣传一直是禁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和规章明文规定: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对此,笔者想以美国为例,谈几点看法。
一、美国开会计业广告宣传之禁的基本背景
20世纪70年代末以前,美国执业会计师协会(AICPA)、美国全国会计委员会协会和各州会计委员会都明文禁止会计职业界以广告招揽业务。后在美国司法部的直接干预下,经过10多年的努力,会计职业界终于获得了进行广告宣传的权利。
到了20世纪80年代初,凯恩斯主义刺激的失灵,美国经济陷入“滞胀”。经济低迷的表现之一就是的景况不佳,,企业希望聘请收费较低的会计公司,以求审计费用的节省,一些企业还以广告的形式对此进行公开宣传。会计公司之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一些会计公司采用不正当的手段(包括低价竞争)招揽审计业务。这种无序竞争的状况引起了相关管理部门的忧虑,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美国司法部于1977年开始调查会计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随着调查的深入,美国司法部开始关注AICPA等行业协会和机构禁止会计业以广告招揽业务的合法性。美国司法部认为,禁止广告宣传违反了反托拉斯法,造成市场的分割和会计公司之间的竞相压价行为,并认为这是导致无序竞争的重要原因。因此,司法部开始敦促有关部门开会计业广告宣传之禁。
二、美国会计业获取广告宣传权利之路
1977年,美国参议院的小组委员会Metcalf委员会在其名为《会计与管理》的系列报告中所提出的观点,引发了一场关于会计业能否用广告招揽业务的大讨论,这一讨论拉开了美国各州开会计业广告宣传之禁的序幕。该报告认为,禁止会计业用广告招揽业务的规定限制了“信息的自由传递”,损害了公众利益;作为会计服务的购买者,委托人应该有权利获得充分的信息,以便“合理地评估会计服务的类型、数量和价格”。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与Metcalf委员会的观点不同的是,1978年,AICPA下属的注册会计师职责委员会(Cohen委员会)对开禁可能导致的后果表示了极大的忧虑。该委员会认为,开禁必然导致会计市场竞争的加剧,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和独立性”能否得到保证令人担忧。该委员会宣称,迫于竞争的压力,会计公司及其注册会计师会降低审计费用,以保持原有的业务或获得新的审计委托,低额的审计费用使审计质量难以得到保证,由此,独立审计的客观与公正性将会受到损害。
虽然Metcakf委员会与Cohen委员会的观点不一,有关各方对其利弊的争论尚在继续,但禁止会计业广告宣传的合法性问题有了定论。1978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定:行业协会(主要指药剂师协会、律师协会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等专家服务业协会)禁止其会员用广告招揽业务的规定是不合法的,它违背了《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关于保护正当商业言论自由的有关规定。这样,AICPA和各州会计委员会不得不于同年宣布,允许会计公司及其注册会计师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但不得发布“虚假,带有误导性和欺骗性的信息”。
但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原因在于AICPA、美国全国会计委员会协会和各州会计委员会认为“广告”与“直接招揽业务”含义不同。它们认为,“广告”是一种面向公众的业务招揽行为,它往往通过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杂志等形式来发布信息;而“直接招揽业务”是指针对特定委托人的业务招揽行为,它往往通过电话、信件和邮件的形式进行,由于这种形式只面对特定个人和单位,它更可能发布误导或欺骗性信息。因此,1978年,AICPA、美国全国会计委员会协会和各州会计委员会只允许会计公司及其注册会计师采用面向社会公众的“广告”,而并没取消禁止“直接招揽业务”的规定。但美国司法部并不这样看,它认为禁止“直接招揽业务”的规定也违反了反托拉斯法,也应该予以废止。因此自1978年以来,美国司法部一直以要提起诉讼,向AICPA和各州会计委员会施加压力,要求它们彻底开禁。美国司法部首先对较强硬的路易斯安纳州的会计委员会提起诉讼,指控它不合理地限制了州与州之间的商业和贸易活动,违反了《谢尔曼法》。但司法部的诉讼被联邦地方法院驳回。转机出现在1989年,联邦上诉法院认定佛罗里达州会计委员会禁止“口头直接招揽业务”(打电话和上门推销)的规定是违反宪法的。应该予以废止。1993年,联邦最高法院维持了联邦上诉法院1989年的判决。1994年初,美国各州均废止了禁止“直接招揽业务”的规定。至此美国会计业彻底获得了广告宣传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