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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质量控制新准则的十大特点

2017-03-27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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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1 5日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 01号——业务质量控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与1 99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相比,无论是体系内容安排还是理念方法要求上,都作了重大改进。本文拟在扼要说明新旧准则差异的基础上,介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新准则的十个突出特点,以期帮助事务所正确理解和运用新质量控制准则。   一、重构质量控制框架  新质量控制准则框架在逻辑上比原《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更加清晰和合理。比如原《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第2条规定“本准则所称质量控制,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确保审计质量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和运用的控制政策与程序。”第5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对非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这样规定明显欠合理,主要体现为规范的面过窄,只要求审计业务必须遵守质量控制准则,而实际上审计以外的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同样有质量控制问!题,也需要实施质量控制。而新质量控制}准则先是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会计师I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的规定,良针对所有类型的业务建立统帅性的质量控制准则,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就是专门指导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可见,新准则是以大来控小,不仅逻辑上更加清晰,而且实际运作也比较方便。  二、推行全面业务控制  原准则只谈审计业务质量控制,现在的质量控制准则分两个层次:第一层是《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目前已发布《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 01号——业务质量控制》),以指导事务所对历史财务信息的审计和审阅业务、非历史财务信息的其他鉴证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等所有业务实行全面的质量控制。第二层是依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针对各类业务而制定的质量控制准则,如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就是为指导对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  三、确立双重控制目标  原来的质量控制目标是使审计工作符合审计准则的要求,侧重于单一的工作过程质量控制。新准则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质量控制准则制定质量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审计准则等各类业务准则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由此,今后看质量控制到没到位,不仅要看业务过程的质量即业务过程是否遵守了相关规定,更要看业务结果的质量即业务报告的出具是否恰当。  四、强调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并重  原质量控制准则规定质量控制是为确保审计质量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这样的规定容易使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认为只要按审计准则等技术规范做了,质量就控制到位了,从而忽视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近几年全球注册会计师行业发生的一些重大审计失败及诉讼案,除未很好遵守业务准则外,跟事务所忽视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也有密切关系。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是分别对事务所的合法经营和道德经营提出的要求。从理论和实务看,不强调合法和道德经营要求,最终是无法做到按审计等业务准则的要求来保证业务质量的。正因为如此,新质量控制准则强调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并重,以提醒事务所全方位、多角度地采取必要措施,切实保证业务过程及其结果的质量。  五、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原来的准则没有规定谁对业务质量负责。而新准则规定,项目负责人应当对事务所分派的每项业务的总体质量负责,主任会计师对会计师事务所整个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从而为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和分层(分事务所层和项目组层)控制制度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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