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研究(3)
2017-04-04 01:00
导读:三、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提出的缴纳税款的总原则,可以作为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协作的一个起点。会
三、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提出的缴纳税款的总原则,可以作为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协作的一个起点。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差异与协作是一个不断博弈的过程,二者的协作必然要以其中一种规范为主要参照,进而作出合理的调整。协作的过程要依照业务性质的差异采取不同的标准,在差异分析的基础上对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提出以下思路。 第一,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协作是一个相互协调的过程。会计改革与税收改革总是相伴而来,会计和税收都要适应发展和经营的现实需要而各自作出相应的调整。但一般而言,会计制度较为先行,尽管由于不同的业务有不同的协调要求,税收法规在制度层面上应当积极谋求与会计制度的协调;另一方面,会计制度一定要关注税收监管的信息需求,在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中发挥会计对税收法规的信息支持作用。 第二,要加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之间管理层面的合作和配合。会计和税收的法规制订和日常管理分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不同的主管部门,在法规的制订和执行过程中很容易产生立法取向的不同,所以两个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合作是会计和税法在规制上进行协作的一个重要保证。与美国等国家其会计准则由民间机构制订不同,我国的会计制度由政府制订,因此部门之间具有沟通优势。加强两个部门的沟通和配合,设立由两个机构代表组成的常设协调机构,不论在法规出台前还是执行过程中都加强联系,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差异损失,有助于加强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这同时也是加强会计界和税务界相互宣传的一个重要媒介,可以提高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协作的有效性。 第三,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在具体实务操作上的协作可以根据不同的差异类别采取不同的标准导向。 对会计处理比较规范的业务,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要使税收在坚持自身原则的基础上,与会计原则作适当的协作。如捐赠的处理、融资租赁的划分标准、资产减持的处理等(董树奎等,2003),税收制度应注意与会计制度的主动协调,以减少业务差异、降低纳税人的核算成本。另外,对于我国会计处理还不规范、甚至存在规制空白点的业务类型,首先要规范和完善会计制度的建设,并同时考虑与税收的协作问题。由于其会计制度本身不够完善或缺少有效的会计规制,则针对这些业务类型的协作中税收的处理难随其行,如果硬性加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协调只会带来日后发展中更大的不确定性,如对企业并购、转移定价以及资产证券化等业务的处理,所以要首先在会计制度建设方面加快步伐,使业务处理逐步规范化。 第四,会计要加强必要性信息披露对税收的支持。我国会计制度建设除了要解决具体业务规范制订,还要加快针对宏观管理目标的信息披露方面的制度建设,使会计信息得到全面、充分、准确的披露。建议制订《企业会计准则——涉税交易及事项的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暂时在《租赁》《固定资产》《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以及《借款费用》等准则中增加披露条款(戴德明、周华,2002)。披露方面的不足和缺失,使会计不能为税收提供所需的信息,而税收也不可能及时地将信息需求反馈到会计信息系统,信息沟通不畅无疑加大了税务部门的信息获取成本。税务信息的非公开性也使税会关系的相关面临很大的数据障碍,进一步的探索尤显艰难,应利用数据分析优势使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研究进一步深人。 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之间的差异与协作是一个不断博弈的过程,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以大陆法系为主、会计制度体系建设依靠政府力量推行、税会趋向于分离模式的国家,国际上还没有一个完全的模式可以套用,因此,如何在现阶段对会计制度及税收法规进行完善与优化,如何对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进行合理有效的协作,都是尚待研究的领域,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进行分析,但把握税会关系及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差异是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的探索只是初步的,我们期待在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建设和协作方面提出更具价值的思考和建议,在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协作发展的研究中走出一条更可行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