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股权分置改革中“对价”及其会计处理(3)
2017-04-21 01:00
导读:正因为目前“对价”会计处理导致其经济后果存在着“实质”(市值上升)与“形式”(账面下降)之间的差异,对于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尤其对于国有控股
正因为目前“对价”会计处理导致其经济后果存在着“实质”(市值上升)与“形式”(账面下降)之间的差异,对于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尤其对于国有控股股东,会计处理会影响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对有关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同时,目前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亦为上市公司的情况不在少数。如果股权分置改革带来业绩压力,也会抑制这类股东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因此可见,在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上,应考虑其所产生的“经济后果”。
(三)我们的选择——设置“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
将“对价”费用化不合理。首先涉及赔偿给谁的问题,是应该赔偿给申购新股的股东,还是在新股上市日从二级市场购入股份的投资者?应该赔偿给目前持有股份的股东,还是给曾经“用脚投票”已经离去的股东?其次涉及赔偿多少的问题,是补偿股票下跌给投资者带来的全部损失,还是扣除其中的系统性风险部分?这些都是难以理清的现实问题。
对价“资本化”与“费用化”相比,更加可取。首先,较之负债的定义,“对价”更加满足资产的定义,因为其能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且能可靠计量;其次,支付对价“资产”与支付违约“费用”相比,在“经济后果”方面更容易被接受,因为其避免了国有资产单位出于保值增值考核考虑,而对股权分置改革积极性不高的现实问题,也可以防止对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包括上市公司)的业绩产生不良影响。
那么,“对价”到底应记入资产方的哪个科目中呢?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刘玉廷在出席上海国家会计学院“2005年CFO论坛”间隙对上海证券报记者表示:“对价将作为股权分置流通权处理,禁售期满后股权卖出多少结转多少”。即应该专门设置“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来核算,在禁售期内不做摊销,待禁售期满股权出售以后,再把它作为成本之一,股权卖出多少结转多少与收入配比,根据股权转让数量进行结转。单独设置“股权分置流通权”的优点是: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1.核算简便,反映更加明晰
由于“对价”会计数据比较容易取得,在会计处理时,直接记入单独的科目后,禁售期内不必摊销,会计核算简便。
2.更加符合经济实质
设置“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大股东将不会因为支付对价而造成所持股权的账面损失,支付对价本身也不会影响其当期业绩,也更加符合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与经济实质。
3.防止会计造假与舞弊
由于单独设置科目,利用对价进行会计操纵、造假舞弊的几率会大大降低。毕竟核算简单,与其他资产账户的钩稽关系少,只要“对价”明确,不易进行人为操纵。
4.有利于投资者与使用会计数据
显而易见,单独设置科目核算“对价”,有利于揭示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使得投资者明确分清“对价”与其他资产的关系,更有利于投资者做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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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军生,《试析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会计处理》,《财会信报》,2005.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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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谢姝,《“对价”解密》,《证券市场周刊》,2005.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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