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会计新准则与旧制度的对比分析(2)
2017-04-26 01:25
导读: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500 2009年,会计上计提折旧10000元,年底设备的账面价值为0元;税务上计提折旧5000元,年底设备的计税基础为0元。设备的账面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500
2009年,会计上计提折旧10000元,年底设备的账面价值为0元;税务上计提折旧5000元,年底设备的计税基础为0元。设备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0元。2008年底,应保留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为0元,年初余额为1500元,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1500元。2009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0000 10000-5000)×30%=4500元。2009年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3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1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500
二、新准则只允许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核算。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资产/负债”观为收益确定,即基于资产和负债的变动来计量收益,当资产的价值增加或是负债的价值减少时会产生收益。在资产负债表日,要逐项确认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并将这些差异的未来纳税分为应纳税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为所得税负债或资产。
所得税费用的首先确认资产负债表日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然后倒扎计算得出,若非直接在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纳税影响,其计算公式为: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应缴纳的所得税 (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应当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例2:2006年12月25日,甲购入一台价值12000元不需要安装的设备。该设备预计使用期限为2年,上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无残值。税法规定应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也无残值。甲企业每年的利润总额均为10000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所得税税率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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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益表债务法的处理
2007年,会计上计提折旧:12000÷2=6000元,税务上计提折旧:12000×2÷(1+2)=8000元,差额2000元为应纳税时间性差异。2007年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400
递延税款 600
2008年,会计上计提折旧6000元,税务上计提折旧:12000×1÷(1+2)=4000元,2000元为要转回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2008年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3000
递延税款 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600
2、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处理
2007年,会计上计提折旧:12000÷2=6000元,年底设备的账面价值为:12000-6000=6000元;税务上计提折旧:12000×2÷(1+2)=8000元,年底设备的计税基础为:12000-8000=4000元。设备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6000-4000=2000元,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2000×30%=600元。2007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0000 6000-8000)×30%=2400。2007年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4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600
2008年,会计上计提折旧6000元,年底设备的账面价值为0元;税务上计提折旧:12000×1÷(1+2)=4000元,年底设备的计税基础为0元。设备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0元。2008年底,应保留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为0元,年初余额为600元,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600元。2008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0000 6000-4000)×30%=3600元。2008年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3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600
三、新准则要求对可抵扣的亏损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新准则规定:企业对按税法规定能够结转后期的可抵扣的亏损,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于抵扣的未来应税利润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应当对五年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能在以后经营期内的应税利润充分转回作出判断,如果不能,企业不应确认为所得税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