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会计新准则与旧制度的对比分析(3)
2017-04-26 01:25
导读:例3:企业在2007年亏损200万,预计2008年至2012年间每年应税收益都为20万元,适用税率始终为30%,假设无其他暂时性差异。 1、旧制度的处理 未将应税亏损所
例3:企业在2007年亏损200万,预计2008年至2012年间每年应税收益都为20万元,适用税率始终为30%,假设无其他暂时性差异。
1、旧制度的处理
未将应税亏损所产生的所得税利益计入递延税款借方,即不必进行账务处理。
2、新准则的处理
2007年的亏损200万元,能够抵减的亏损额为:20×5=100万元。2007年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为:100×30%=30万元。2008年至2012年每年产生的可抵减暂时性差异为20万元,每年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为:20×30%=6万元。2007年会计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300000
贷:所得税 300000
2008年至2012年各年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6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60000
综上可见,在新准则框架下,企业所得税的准确核算首先在于正确确认各项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再是确定与账面价值的差异,第三步才是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最后确认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因此,可以说新准则与旧制度完全不同、变动巨大,我国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有了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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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2006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