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资产证券化中信托资产的初始确认时点和相(2)
2017-05-14 01:08
导读:三。不同模式下信托资产初始确认时点和相关会计处理 (一)模式一下的信托资产初始确认时点和相关会计处理 在模式一下,完成步骤1时,信托成立并生
三。不同模式下信托资产初始确认时点和相关会计处理 (一)模式一下的信托资产初始确认时点和相关会计处理 在模式一下,完成步骤1时,信托成立并生效,信托项目成为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此时,受托人应在信托项目下确认信托资产,开始对信托业务进行会计核算,相应的会计处理为: 借:客户贷款 贷:实收信托——受益人(银行) 对于步骤2和步骤3,由于是受益权转让交易,属于参与受益权转让双方的核算范围,并非是信托项目下交易,不属于信托项目核算的范围。受托人接收及划转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资金应作为自营业务中的代收代付业务,相应的会计处理为: 1.如果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失败: 收到投资人支付的认购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银行 将认购资金归还给投资人时 借:应付账款——银行 贷:应付账款——投资人 借:应付账款——投资人 贷:银行存款 2.如果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成功: 收到投资人支付的认购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银行 将认购资金划付给委托人时 借:应付账款——银行 贷:银行存款 在此情况下,由于受益人发生了变化,信托项目也应对其进行处理,变更“实收信托”受益人明细科目: 借:实收信托——受益人(银行) 贷:实收信托——受益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二)模式二下信托资产初始确认时点和相关会计处理 在模式二下,完成步骤1时,只是信托成立,信贷资产尚未转移,不存在受益人,因此信托没有生效,信托项目没有成立,不能确认信托财产。 此后如果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失败,信托不能生效,也就不存在信托项目,因此受托人接受及划付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资金应作为自营业务中的代收代付业务,相应的会计处理为: 收到投资人支付的认购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银行 将认购资金归还给投资人时 借:应付账款——银行 贷:应付账款——投资人 借:应付账款——投资人 贷:银行存款 如果发行成功,受托人将投资者支付的认购资金划付给银行,银行核对后,将信贷资产转移至受托人。此时,信托生效,信托项目成为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受托人应在信托项目下确认信托资产,开始对信托业务进行会计核算,相应的会计处理为: 借:客户贷款 贷:实收信托——受益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由于受托人受托接收及划转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资金发生在信托生效之前,信托项目尚未设立,因此不属于信托项目的核算范畴,应作为自营业务中的代收代付业务,相应的会计处理为: 收到投资人支付的认购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银行 将认购资金划付给委托人时 借:应付账款——银行 贷:银行存款 (三)两种模式下会计处理的比较 虽然两种模式设计不同,但是对其会计处理原则是一致的,即只有在信托生效时,才能确认信托资产,受托人接受和划付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资金的行为不属于信托业务的核算范畴,应作为自营业务中的代收代付业务进行会计处理,这样做可以反映业务的实质,符合《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要求,同样也便于监管部门对资产证券化资金予以监管。 两种模式的区别在于信托生效的时点以及实收信托的明细科目不同。模式一下,信托合同成立时信托同时生效,此时确认信托资产和实收信托。由于是自益信托,实收信托的明细科目的受益人为委托人。待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成功,转为他益信托后,实收信托明细科目的受益人由委托人转为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人。 若发行失败,实收信托的明细科目的受益人仍为委托人。模式二下,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成功且银行确认并将信贷资产转移至受托人后,信托才生效,并在信托项目下确认信托资产和实收信托,实收信托明细科目的受益人为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