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资产证券化中信托资产的初始确认时点和相(3)
2017-05-14 01:08
导读:四。两种模式的风险比较 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成功的情况下,两种模式都可以使银行达到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目的,即提前收回贷款,提高资产流动性
四。两种模式的风险比较 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成功的情况下,两种模式都可以使银行达到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目的,即提前收回贷款,提高资产流动性。如果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银行还可将信贷资产从自身的资产负债表中剥离,收到的资产支持证券认购金额作为出售信贷资产获得的收益。如果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银行也可将信贷资产作为抵押,筹集到资金,提高资产流动性。 但是,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失败的情况下,银行采用模式一要比采用模式二承担更大的风险。 采用模式一:如果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失败,信托仍然存续,委托人继续作为受益人。此时,银行作为信托受益人承担了信贷资产的所有风险和报酬,信贷资产已转移给了受托方却没有收到资金,不能变现资产。这样对发起银行来讲是没有意义的。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作为唯一的受益人,也可以选择解除信托,使信贷资产重新归属于银行。但这样的话,从设立信托到解除信托需要耗费银行大量精力和财力,对其产生不利。 采用模式二:如果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失败,信托不生效,银行与信托公司不存在信托关系,对银行不会造成影响,避免了承担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失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