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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理解与分析(2)

2017-05-27 01:09
导读:(四)、计算借款费用扣除项目不同 旧准则对于借款费用的扣除项目未做说明。 新准则第六条对于借款费用中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扣除了尚未动用的


(四)、计算借款费用扣除项目不同

旧准则对于借款费用的扣除项目未做说明。

新准则第六条对于借款费用中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扣除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五)文字表述更加明确、洗练、规范

新、旧准则在文字表述上更加规范,如新准则中第四、五条中对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不仅包括购建的资产,而且包括生产的资产,这样文字表述更加完整。

另外,对于溢折价的摊销,旧准则在第十一条规定:可以采取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取直线法;而新准则第七条规定:溢折价的摊销应当采取实际利率法。新准则文字更加规范、明确和洗练。

三、新准则对财务状况的

(一)、科目的变化

由于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对于可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扩大了、可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扩大了、对借入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中可以资本化的金额进行了单独规定、对借款费用扣除项目做了明确规定,所以在企业会计科目的设置上,应当增加与核算存货及投资性房地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相关的科目、增加与核算一般借款资本化相关的科目,如生产成本、开发成本等。

(二)、在会计处理上的变化

新、旧准则的变化,在增加了相应科目的同时,就需要增加与其相对应的会计核算业务及相应的会计处理。有些生产周期较长的大型产品,如成套设备、船舶、建筑产品等存货的核算就要加入允许将借款费用转增存货价值的核算。

(三)、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变化

由于新准则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和借款范围、一般借款也可以资本化、且借款费用增加了扣除项目,这些变化都会增加企业的资产价值,减少当期财务费用,进而增加当期利润。但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不得进行追溯调整。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四、实行新准则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公式

 实行新准则后,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主要包括以下公式:

(一)、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的计算公式:

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止购建或生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或存货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

在资本化期间,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1、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

专门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2、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

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累计资产支出的加权平均数-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二)、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的计算公式: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每笔资产支出金额×每笔资产支出实际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三)资本化率按下列原则确定:

  1、为购建或生产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或存货只借入一笔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该项借款的利率;

  2、为购建或生产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或存货借入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这些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加权平均利率按如下公式计算:

  加权平均利率=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100%

  其中,“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按如下公式计算:

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每笔专门借款本金×每笔专门借款实际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3、借款借款存在折价或者溢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者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  

(四)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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