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的探索(2)
2017-06-20 01:02
导读:⑴2001年,因“上年投资持有月份”为零,则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0,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为100×5%-0=5万元,即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5万元。 借:应收股利
⑴2001年,因“上年投资持有月份”为零,则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0,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为100×5%-0=5万元,即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5万元。
借:应收股利 5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50 000
⑵2002年,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200×5%=10万元,应冲减投资成本为180×5%-10=-1万元,即应转回初始投资成本1万元。
借:应收股利 90 000
长期股投资 10 000
贷:投资收益 100 000
⑶2003年,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280×5%=14万元,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为280×5%-14=0,既不冲减也不转回初始投资成本。
借:应收股利 140 000
贷:投资收益 140 000
⑷2004年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50)×5%= -2.5万元,即应冲减投资收益2.5万元,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为150×5%-(-2.5)=10万元,即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10万元。
借:应收股利 75 000
投资收益 25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00 000
⑸2005年,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600×5%=30万元,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为300×5%-30=-15万元,即应转回初始投资成本,但转回增加数不能大于原冲减数14万元(5-1+10),则初始投资成本只能转回14万元。然而应收股利为300×5%=15万元,故最后只能确认投资收益15+14=29万元。
借:应收股利 150 000
长期股权投资 140 000
贷:投资收益 290 000
下面,以甲2005年的业务为例,若按准则的要求,则其具体处理如下:
首先,2005年属于“以后年度”,应先确定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再确认投资收益。
其次,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100+180+280+150+300)-(200+280-50+600)]×5%-(5-1+10)=-15万元,但转回数不能大于原冲减数14万元(5-1+10),故初始投资成本只能转回14万元。
最后,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300×5%+14=29万元。
借:应收股利 150 000
长期股权投资 140 000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贷:投资收益 290 000
由此可见,运用“收益优先法”与运用准则规定的所得到的结果完全一致。相比之下,“收益优先法”更直接、简便,易于理解。具体核算时,既不必区分“投资年度”和“以后年度”,也不需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及累积实现的净损益,计算过程大大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