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注册会计师证券资格管理模式的初步审视
2017-06-27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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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在相当完善的市场机制环境下,师事务所在证券市场中能够“优胜劣汰”。但是由于市场机制的缺陷,尤其是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不成熟阶段,单纯依靠市场价格机制无法实现对注册会计师的有效选择,政府干预便有了合理的理由。然而,政府对证券市场中审计服务的管理方式、干预程度以及对完全市场选择制度替代的有效性等,仍然需要进一步和探讨,本文就此谈几点意见。
从一般意义上,审计业务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一名专业人员经过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成为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执业会员,便具有了执行审计业务的基本法定资格。而根据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相关业务必须取得该两部委核发的许可证。对于这种“二次限定”的合理性,已经有不少人士提出质疑:市场能够通过对资源的有效配置功能,实现效率,而政府部门对审计市场“进入壁垒”的反复设置,违反了市场自由、平等的基本原则,不利于审计市场的正常。因此,应当由市场主体在一定的信息传递方式下完成供需双向选择,通过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实现审计市场的有效运作。那么,是否应当将证券市场对所有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放开?笔者就此谈一些认识。
一、证券市场对注册会计师的有效选择:基于供求关系的
在证券市场中,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产品不是会计报告本身,而是对上市或者拟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提供的会计报告所进行的鉴证服务。这种产品的需求方,不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而是投资人(包括潜在投资人),即证券的买方(这里的买方以及下文所称的卖方均基于一级市场。二级市场中现实的和潜在的投资人同时扮演着证券买卖双方的角色,也是审计信息的需求方)。注册会计师的身份应定位于买方服务者(buy-s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