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会计准则的国际比较(2)
2017-07-23 01:02
导读:三、关于租赁最低付款额的确定 美国在第13号公告中规定:如果按照租赁协议的规定,承租人必须续租或展期,或规定承租人有权续租或展期,那么若未能
三、关于租赁最低付款额的确定
美国在第13号公告中规定:如果按照租赁协议的规定,承租人必须续租或展期,或规定承租人有权续租或展期,那么若未能续租或展期,承租人就应支付一项罚金。承租人在租赁最低付款额时,应将此项罚金包括在内。显然,这是为了保护承租人和出租人双方的利益,以促进租赁业的健康发展,这也是我国与国际准则中所没有规定的。
四、关于折现率的确定
在最低租赁付款额时,首先需确定一个折现率。我国与国际准则均采用“顺序选择”的原则,即承租人在计算租赁最低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否则应采用
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析现率;如果这两个利率均无法知悉,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而美国准则中采取的是一种“就低选择”的原则,即如果出租人的内含利率是未知的,则采用承租人的银行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出租人的内含利率是已知的,则要与承租人的银行利率比较孰低,低者作为折现率。
由于存在上述差异,在出租人内含利率与承租人银行借款利率均为已知,且前者大于后者的情况下,我国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采取了与美国不同的折现率。值得注意的是,在租赁资产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公允价值孰低为计价标准时,折现率的高低会对财务报表产生不同的。一般说来,在采用实际利率法来摊还应收租赁款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在租赁早期要确认较高的费用。这对承租人的财务状况会产生不利的影响,进而降低承租人在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心目中的投资价值。正是基于对这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的考虑,我国和国际会计准则中采用“顺序选择”的原则来确定折现率是比较公正合理的一种做法,也是承租人和出租人都能接受的一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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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稳住性原则的运用
我国和国际租赁会计准则中均有多处在会计处理上“稳健性原则”,如租赁资产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与公允价值较低为计价标准,租入资产计提折旧时在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否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情况下,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等。但相比较而言,我国准则中对稳健性原则的应用更广泛一些,表现在:(1)我国在具体准则中规定,出租人应当根据承租人的财务及经营管理情况,以及租金的逾期期限等因素,应收融资租赁款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求实现融资收益差额部分合理计提坏账准备;(2)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未担保余值进行检查,并据以调整租赁内含利率,当本担保余值增加时,租赁内合利率不做任何调整;当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时,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并确认当期损失,若已确定的本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
我国在租赁准则中较多运用稳健原则,与我国租赁业尚未成熟,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经营风险广泛存在有密切的关系。在会计核算过程中,运用稳住原则,提供反映租赁业务风险的信息,不仅有利于做出正确的经营决策,保护债权人利益,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而且有利于我国的租赁业在一种比较保守稳妥的环境中争取长足发展。然而,租赁会计准则实际操作性较差,一般不能依据具体会计准则来进行具体租赁业务的操作,从我国会计人员素质出发,还应制定出更具操作性的实施细则或操作指南,使得租赁会计实务工作更有据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