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中债务重组变化的进步性(2)
2017-08-01 01:03
导读:四、新准则简化纳税调整 对于债务重组涉及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6号)。新准则
四、新准则简化纳税调整
对于债务重组涉及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6号)。新准则的出台,大大减少了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之间的差异,简化了债务重组业务的纳税调整,这无疑给税务人员和企业会计人员带来了方便。例如:以现金、非现金资产以及债务转换为资本的方式清偿债务,两者的处理基本一致。新准则规定,债务人以现金、非现金资产以及债务转换为资本的方式清偿债务,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分别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与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分别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规定,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以及债务转换为资本的方式偿还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或者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者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额。由此看出,以上述几种方式清偿债务,会计与税法的处理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