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鉴定风险控制研究(3)
2017-08-07 02:43
导读:四、鉴定人出庭的风险控制 作为诉讼证据,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必须经过当事人的质证和审判人员的判断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因此,鉴定人依法出庭接受
四、鉴定人出庭的风险控制
作为诉讼证据,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必须经过当事人的质证和审判人员的判断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因此,鉴定人依法出庭接受质证是鉴定风险控制的最后一道环节。通过出庭接受质证,促使法官采信正确的鉴定结论,或者发现鉴定中的不足甚至错误,防止发生错案。
司法会计鉴定是在法律界不熟悉会计知识的情形下产生的,对会计、审计、财务等专门知识,法官一般了解不够透彻,因此,庭审中,鉴定人应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同时,为强化法官心证的形成,促使鉴定结论最终被法官采信,鉴定人应注意使用一定的证明技巧,提高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如引用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编制的典型案例,援引这些案例有助于强化法官心证的形成。又如运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向同行业专业人士发出调查表,得出统计结论,同时请公证处对整个过程进行公证。
公证书在我国具有法定证据的效力,公证书证明的事项,除非有足够的证据予以反驳,法院即予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