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财务报告表外披露的思考(3)
2017-08-08 06:57
导读:3)加强对表外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提高表外披露信息的质量。企业所披露的表外信息应该是真实可靠的,为了防止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及隐瞒对企业
3)加强对表外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提高表外披露信息的质量。企业所披露的表外信息应该是真实可靠的,为了防止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及隐瞒对企业不利的信息,应从以下着手:一方面要加强企业的会计管理和监督,提高会计的素质和职业道德。在表外信息披露方面,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财会人员的指导和
培训。保证提供的表外信息真实、可靠。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自愿披露的表外信息的审查,除在披露时的遵循可靠性、相关性等原则外,还应在可能的条件下进行适当的检查。同时,还应加大对证券监管机构的投入,使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真正具备对证券市场进行全面监管的实力。
4)强化注册会计师的监督职能,明确审计责任在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管体系中,注册会计师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应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但是这一规定还是过于概括和笼统。当前,某些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视审计风险而随意的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也是利用我国公众对审计责任认识不够这一可乘之机。同时也是有关部门对注册会计师未能履行审计责任而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没有十分严格、明确的规定结果。因此,为了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监督作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工夫:充分尊重和利用审计意见。有关监管部门应以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为监管线索,对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予以特别关注,组织力量深入调查。此外,还应加强对公司变更注册会计事务所的信息披露,建立改换事务所事先备案制度以解决一些上市公司利用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弄虚作假的。建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制度,明确赋予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机构以惩戒权,尽快出台《注册会计师惩戒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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