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反倾销法与中国会计制度(3)
2017-08-09 05:26
导读:由此可见,我国在反倾销立法与实践中对确定产品成本的会计标准是模糊不清的。立法上“合理费用”这一笼统的提法兴许是在我国会计制度变更之前的一
由此可见,我国在反倾销立法与实践中对确定产品成本的会计标准是模糊不清的。立法上“合理费用”这一笼统的提法兴许是在我国会计制度变更之前的一种权宜之计,但不管怎样,它都反映了我国《反倾销条例》与“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和欧盟反倾销法在这一上的差距。
4.边际成本——一个法定的抗辩
根据“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第2条第2款第2项和欧盟“384/96号规则”第2条第4款,如果相似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或者向第三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单位生产成本(固定和可变)加上销售、管理和一般费用,如果确定了这种销售在一个持续时期内数量巨大,其价格不能在合理的期限内补偿其所有的费用时,这些销售因为价格的原因可不看作是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销售,并可在确定正常价值时不予考虑。该规定表明,并非所有低于成本加SG&A的价格都是不可接受的,只要不构成“持续时间内数量巨大,其价格不能在合理的期限内补偿其所有的费用”,这种价格仍不“正常贸易”状态的认定。边际成本可以满足此条件。
边际成本法是管理中在一定时期的产品或服务的生产成本,对制成品及在制品存货进行计价,然后计算利润的一种。根据英国特许管理会计师公会(Charter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