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资产减值的比较分析(2)
2017-08-10 06:24
导读:对以前年度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是否答应转回的题目,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答应转回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资产(不包括商誉)减值损失;
对以前年度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是否答应转回的题目,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答应转回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资产(不包括商誉)减值损失;另一种观点是对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IAS36是第一种观点的代表,它对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做了以下规定。
1.主体必须在每个资产负债日判定是否已有迹象表明以前年度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再存在或已减少,假如有迹象,主体必须估计该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2.主体在最近一次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后,只有在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中所使用的估计发生改变时,才能冲回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此时,资产的账面金额应增加至其可收回金额。资产减值损失的冲回反映一项资产在使用或出售方面的潜伏服务能力,比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时有所进步。对于仅仅因折现的展开而导致可收回金额高于其账面金额,不能转回减值损失。
3.由于资产减值的转回而增加的资产账面金额,不能高于资产以前年度没有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时的账面金额(减往摊销或折旧)。
4.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应立即在收益表中作为收益确认。
5.已确认的商誉减值损失在随后期间不得转回。
但是,我国资产减值准则中对资产减值是否答应转回这一题目却做出了与IAS36有实质性差异的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为什么资产减值准则在资产减值的其他方面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趋同的情况下,却做出了不答应转回资产减值损失这一规定呢?笔者以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目前,我国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操纵盈余的现象比较严重,准则中明确规定不答应转回以前期间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则使企业失往了利用会计政策虚增利润、粉饰财务报表的空间,进步了会计信息的决策相关性;我国会计职员的职业判定水平有待进一步进步;从国际上已有的准则来看,美国也不答应转回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三、总结
从资产减值准则中可以看出,我国会计准则的制订,既考虑了会计国际协调与趋同的要求,又坚持了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丰富和完善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相信在体现我国国情和与国际会计趋同的同时,我国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将会更加完善、更加健全。
参考文献:
[1]Business Combinations[S].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Committee,1998.
[2]2007年财政部新会计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