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路客运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核算(3)
2017-08-12 01:56
导读:《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环境
《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同时,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企业所在地,以供投资者等有关各方查询。笔者认为,公路客运企业应根据这一规定,结合自身的行业特点,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
五、 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
公路客运企业每月计提的折旧,应通过编制《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来完成。各月计算提取折旧时,可以在上月计提折旧的基础上对上月固定资产的增减情况进行调整后计算当月的折旧额。
当月固定资产应计提的折旧额=上月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额 上月增加固定资产应计提的折旧额—上月减少固定资产应计提的折旧额。
按月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借记“营业成本”、“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贷记“累计折旧”。
笔者认为,对公路客运企业全额抵押经营模式下营运车辆计提的折旧额,不应计入当期营业成本,而应冲减“长期负债”。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收取承包车辆全额抵押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长期应付款—全额抵押承包车辆押金”,同时,在“长期应付款”科目下增设“全额抵押承包车辆折旧”明细科目,作为“全额抵押承包车辆押金”的抵减科目,将全额抵押经营模式下营运车辆提取的折旧借记“长期应付款—全额抵押承包车辆折旧”,贷记“累计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