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者行为、会计行为、会计信息失真(2)
2017-08-12 03:08
导读:在当前我国的会计实践中,会计信息使用者及其作用与影响会计行为的形式主要表现为: (一)政府。1.以国家经济管理者的身份,代表广大会计信息使用
在当前我国的会计实践中,会计信息使用者及其作用与影响会计行为的形式主要表现为:
(一)政府。1.以国家经济管理者的身份,代表广大会计信息使用者共同利益,通过制定会计法律、准则、制度等“会计标准”的形式,规范企业的会计行为。国家这一特殊身份的出现,也就自然地决定了其制定的“会计标准”必然成为广大会计信息使用者共同认可的作为企业会计行为主体加强会计管理、进行会计核算和实施会计监督,以及国家审计、税务机关和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业务的依据和标准;2.以社会正式代表的身份,凭借其公共权力,通过税收形式参与社会剩余产品分配,制约和影响企业的会计行为;3.以国家投资者的身份,通过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对国有企业选派董事长的形式,行使资产所有者权力,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间接影响企业的会计行为。
(二)投资者。具有实质表决权的少数投资者(大股东)影响企业会计行为的形式与政府以国家投资者身份类似。不具实质表决权的众多投资者(如上市公司的散户股票持有者),他们虽具有形式上的法律赋予的表决权,而实质上他们在真正享用这种权利时则是通过选取代表的形式由其代表代为行施的,由于信息上的不对称所导致的参与成本过高,他们往往采取“搭便车”的形式放弃这种权利。
(三)企业经营者。企业经营者作为企业管理当局的主体,在代理企业所有者委托行为过程中,基于最大化自己期望效用函数的目的和动机,其理性选择一定是“放弃原则”。即使“放弃原则”的行为不是他的理性行为,那也一定是他所希望选择的行为,因为除此之外再也没有其他能使他获取更多额外收益(包括意识形态方面的收益)的途径了。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四)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上述之外的会计信息使用者除在“会计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施加微弱的影响外,一般不直接影响企业的会计行为。即使“会计标准”的执行结果对自己不利,他们也没有能力改变这一境况,事实上也支付不起通过改变会计行为偏离或拒绝执行“会计标准”为自己受益所带来的巨额代价。因而,采取“搭便车”形式放弃这种权利是他们的理性选择。
通过上述简要分析可知,“放弃原则”的行为不能由会计行为主体自身“自生”,只能由会计信息使用者“传导”而来——最终通过作用与影响会计行为的理性选择来实现。而企业经营者又是会计信息使用者中唯一同时具备上述两个“传导”条件的行为主体,无疑,企业经营者行为乃决定和影响会计行为的根本因素。
三、企业经营者行为对会计行为的作用与影响:现代委托─代理理论的一种透视
根据现代委托─代理理论,委托人设计并选择机制,而不是使用一个给定的机制,其目的是最大化自己的期望效用函数。在这个意义上,委托人是在设计一个博奕规则,以确定代理人的行为空间。但他这样做时,要面临代理人的两个约束:一是参与约束或个人理性约束。其含义是指,如果要一个理性的代理人有任何兴趣接受委托人设计的机制从而参与博弈的话,代理人在该机制下得到的期望效用必须不小于他不接受这个机制时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二是激励相容约束。其含义是指,给定委托人在不完全了解代理人的情况下,代理人在所设计的机制下必须有积极性选择委托人希望他选择的行为。满足第一个约束的机制称为可行的机制,满足第二个约束的机制称为可实施的机制,两个都同时满足的机制称为可行的可实施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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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委托人)与行为主体(代理人)两个参与人参加的博弈是一个特殊的博弈,与其他的一般博弈过程有着不同的特征。主要体现在:⑴委托人的每一次指使和授意,均会构成一个由其本人和特定代理人参加的完整的博奕过程;⑵代理人的努力结果(是否按委托人的旨意办事)可以直接观测到,不需要通过其他的可观测变量籍以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⑶委托人与一个特定的代理人进行一次博奕的均衡结果,是委托人决定这个特定代理人是否有资格参加下一次博奕的根本前提。也就是说,多次重复博弈的均衡结果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如果一旦出现来自代理人的“干扰”因素,委托人完全有能力通过改变博弈参与人的形式控制这种均衡结果。具体地说,由于委托人的选择结果最终通过代理人的具体选择来实现,如果前者的理性选择是“放弃原则”,为了实现这一选择结果,他必需通过设计一定的机制来诱使后者也要按照自己的旨意选择“放弃原则”,如果后者的理性选择结果是“坚持原则”而非“放弃原则”,那么前者作为后者的直接领导者,这时可能采取的措施是:或者让你“顶的住站不住”,取消下次博奕的资格;或者向你发出“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暗示,试探一下下次可能出现的博奕结果,以决定其相应的对策:让你继续参加博奕还是另找其他博奕参与人。由于我国当前的会计行为主体具有较强的竞争性和技术上的高专业性,使得由这一特点所决定的代理人放弃博弈另择他业的机会成本相对较高(选择博弈放弃另择他业的机会成本相对较低),因此,很容易使其机制设计满足第一个约束条件;同时,会计行为主体一旦进入会计职业界,就必然为所就职企业的企业经营者(委托人)所领导。在这样的会计人员领导体制下,委托人为了实现自己的理性行为,通常采用一定的诱导机制,如给予“接受机制”的代理人以晋职、晋级机会等优厚报偿,并辅之于“可置信的威协”,如给予拒绝“接受机制”的代理人以调岗、降级、免职等惩罚性措施,也很容易使其机制设计满足第二个约束条件。当前我国普遍出现的“理性失真”现象的事实也可以印证,一般情况下,企业经营者所设计的“博奕规则”都将成为“可行的可实施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