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会计的若干问题探讨(3)
2017-08-12 06:03
导读:四、环境会计原则 (一)社会性原则 传统会计核算的是与企业个体利益直接相关的经济活动,而环境会计准则要揭示企业对环境的责任与义务,评价环境
四、环境会计原则 (一)社会性原则 传统会计核算的是与企业个体利益直接相关的经济活动,而环境会计准则要揭示企业对环境的责任与义务,评价环境对企业未来生存发展的影响,因而,必须要求企业从全局的角度考虑企业业绩,对企业的评价应以社会收益与社会费用相匹配的社会利润为准。环境会计要求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还要注重社会效益,在企业持续经营的过程中注重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降低环境污染,减少环境风险,努力营造良好的生产环境和生活环境,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成本。 (二)强制性原则 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原则,企业应对耗费的资源和破坏的生态环境付出一定代价,如果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的强制性要求,多数环境表现不良的企业,不会为减轻生态环境的破坏而自觉增加支出,即使增加了相关环保支出也不会自愿向社会揭示此项信息,担心损害企业环保形象。因而,政府会计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必须对企业最低限度的披露做出明确和强制性规定,支持并鼓励披露尽可能多的环境信息。 (三)灵活性原则 由于环境会计的内容广泛且有不确定性,在环境会计中处理问题时需要坚持和恪守会计规范的同时,允许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具体在企业中表现为无论在信息披露上还是在参与内部管理上,环境会计的方法选择和运用都要具有灵活性。
五、环境会计要素 (一)环境资产 环境资产是指在一定会计期间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交易、事项中形成,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并能够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效益的环境资源。环境资产的确认只对环境会计主体内的环境资源形成的资产进行确认,是特定的可能带来未来效用的环境资源。环境资源作为环境资产加以确定的标准,一是环境资源未来效用的可靠性,二是环境资源计量的可能性,三是环境资源的地域性。当环境资源通过代价取得的时,其价值可以按所支付的代价进行计量(暂不考虑所支付的代价是否合理);当环境资源凭借某种权利取得或是大自然形成时,对于这种环境资源可以合理的估算进行计量。如果无法作出合理估算,如未探明储量的自然资源,不能作为环境资产确认。在自然资源和生态资源中,有相当大的部分是无法对其直接计量的,因此环境会计的计量要大量依靠合理估计的方法。但只要估计具有合理性,就可按估计的结果进行计量。一般来讲,自然资源应按其成本入账,如矿藏、油气田等自然资源成本就包括了未开发土地的成本和勘察成本。但出于稳健性原则,一般将成功的勘探成本列作资本支出,计入自然资产,而失败的勘探成本则作为收益支出,列为当期勘探费用。有些自然资源如旅游资源价值的计量是难以定量化的,这时可采用“等效”原理或“价值替代”原理等来计量,也可以采用支付意愿法来计量。所以,环境资产的计价具有模糊性的特点。与企业其他资产相似,环境资产也可按其流动性具体化分为流动资产、长期资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等,其判断标准与企业其他资产类似。 (二)环境负债 环境负债是由于企业以往的经营活动或其它事项对环境造成的破坏和影响,而应当由企业承担的,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现时义务,是企业在履行并承担环保社会责任的义务中预期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环境负债主要产生于已经存在或预期可能发生的与环境破坏有关的损失,在多数情况下难以确切的计量,所以常采用估计方式。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75年的第5号《或有事项会计》中指出:对环境负债通常可以估计一个范围。当对环境负债的合理估计是一个范围,且在这个范围内没有更好的方法时,应该选择最低金额计量。环境负债的确认主要采用以下方式:一是判断未来环境支出发生的可能性,当达到基本确定标准时就进入负债的确认程序,否则按或有负债标准进行判断。二是判断环境负债对期间的相关性。如果是由过去事项对环境造成影响产生的负债,则可判断其具有负债属性;由未来事项产生的负债则可判断为契约负债。所谓契约负债指企业承诺未来环境支出而履行的现实义务,如承诺对未来环境损害的健康赔偿成本、环境污染治理成本等。三是现实负债依据其可否计量做出当期确认与附注揭示的会计处理之分;契约负债依据其可否带来未来收益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根据稳健原则的要求,对不能带来未来收益的契约负债应作提取环境损失准备金处理,具有未来收益的则可自愿揭示。 (三)环境费用 环境费用指某一主体在其持续发展过程中,因进行经济活动而付出或耗用资源的转化形式。环境费用不能仅计算经济成本,还要包括社会成本、环境成本以及耗用资源和排污而被征收的生态环境补偿费、治理费、环境研究与开发费。环境费用的确认目前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为达到环境保护法规所强制实施的环境标准而发生的费用;二是在国家实施经济手段保护环境时企业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如我国实施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项的征收和排污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水土流失治理费、防洪大堤维护费等费项的征收,均属于国家运用经济调节手段而发生的费用。有些环境费用构成资源产品的成本,可按财务会计的计量方法对其进行计量。如生产过程直接降低环境负荷的成本、为预防环境污染而发生的间接成本、企业环保系统的研究开发成本等。有些环境费用虽然不构成资源产品的成本,但对其计价可从数量方面客观反映生态资源降级的代价以及恢复的代价。如由于企业活动而造成对土壤污染、水质下降、自然资源破坏的修复成本及公害诉讼赔偿金、罚金等方面的支出等。 (四)环境效益 环境效益指在一定时期内,环境资产给人类带来的已经实现或即将实现的能够用货币计量的效用。包括人类对环境进行开发利用时,取得有形资源产品或无形环境效用获得的环境效益。对环境效益而言,其效用实现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不论其形式如何,只要其能实现并能可靠地加以计量,则应该确认。环境效益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一种效用指人类从开发利用环境资产中获得一定程度的满足。 二是能够用货币计量。作为环境效益的效用一定能够用货币计量;不能用货币计量的,不能确认为环境效益。 三是效用与环境资产直接相关。从环境会计核算的目标出发,可以人为地将效用的实现分为两个过程:即直接开发利用环境资产产生效益的过程,人类得到来自于环境资源的资源产品;人类对资源产品的再加工创造收益的过程。只有第一个过程产生的效用才能确认为环境效益。 四是效用已经实现或即将实现。指人类对环境的开发利用事项已经完成,而且已完成的事项所带来的效用已经实现。 五是一定会计期间内发生。环境效益的产生是一个缓慢而持续的过程,是时期要素,需要人为地划分各个会计期间,按权责发生制进行环境效益的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