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销方式涉及的会计处理探析(4)
2017-08-13 01:11
导读:1. 客户首次购物时,如果税收上不认可本期应税收入的抵减,则应当按照100元货款全额计征增值税销项14.53元(100/1.17 ×17%)计入“应交税费”;按扣除增
1. 客户首次购物时,如果税收上不认可本期应税收入的抵减,则应当按照100元货款全额计征增值税销项14.53元(100/1.17
×17%)计入“应交税费”;按扣除增值税后的赠券金额42.74元(50/1.17)计入“递延收益”;按商品价款100元扣除增值税销项14.53元和扣税后赠券金额42.74元的余额42.73元确认为收入。分录如下:
借:库存现金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2.7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4.53
递延收益 42.74
2. 客户持50元赠券再次购物时,将“递延收益”中42.74元转为收入,补差30元货款,按正常销售确认收入,分录如下:
借:递延收益 42.74
库存现金 30
贷:主营业务收入68.38(42.74 3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4.36(30/1.17×17%)
3.活动结束,消费者不使用赠券时,将“递延收益”余额转为收入。
如按协议由厂家承担部分促销活动的成本,应当按相应的金额冲减应付账款,计入损益,并按税收规定计交相关税款。
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企业发展带来了机遇,商业流通领域的繁荣加剧了企业间的竞争,企业为了生存发展采取各种营销手段促进商品销售。本文仅对奖励积分销售和送赠券的销售方式作了粗浅分析。●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2).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11).